三、加强规范管理,全力维护随迁子女高考工作良好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中学要安排专人负责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全力维护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良好秩序。要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报名资格信息公示制度,对符合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并提出申请的随迁子女,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审核结果确定报考名单,所确定的报考名单由学籍所在中学公示,公示信息须包括随迁子女姓名、性别、所在中学、随迁子女父母姓名、相关佐证材料等。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并经审定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办理报考手续。要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在广东省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同时不再重新办理补报手续。对在随迁子女报考资格审核、公示中发现或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服务体系,努力提高随迁子女高考工作服务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发挥好服务保障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工作,确保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工作平稳实施。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政策宣传,将随迁子女参加高考的政策规定、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为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指导。要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完善部门联审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对符合报考条件并提出申请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应当在高考报名时向就学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汇总,并分送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审核、认定工作;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耐心细致地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的解释工作;对错过了户籍所在地高考报名时间的考生,应于2016年1月底前到学籍所在地中学提出回原籍报考的申请,由各地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并于2016年2月5日前上报省招办,以便协调相关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工作,确保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请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并公布工作流程,在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按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并对2016年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16年2月5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点击查看)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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