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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夏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宁夏教育考试院 2016-3-9 17:52:09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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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立交桥”,提高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水平和竞争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宁党发[2014]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高职院校考试招生要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立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眼优化教育结构和提高教育质量,遵循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和培养规律,按照有利于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高职院校选拔技术技能人才和维护教育公平的原则,建立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多样化入学形式,构建更加灵活多样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体系。

  二、招生计划管理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于每年3月初下达,向社会公布。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与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实行不同类别考生招生计划单列。区内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下达,2016年原则上不少于该校招生计划50%,2017年后逐步增加成为招生的主渠道。各高职院校在其招生计划总规模内,按照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分类考试招生计划,依据院校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各专业招生规模。

  区外高职院校参加我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的招生计划,由招生院校按照跨省招生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经上级计划管理部门审批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自治区教育厅,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下达宁夏教育考试院。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汇总在宁招生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教育厅依据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实际招生情况对其招生计划进行调剂。

  三、组织管理

  (一)招生对象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对象为符合我区相关报考条件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班、技工学校等)应往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

  (二)报名

  参加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统一实行网上报名。报名工作与普通高考同期安排,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须按规定选择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项目类别。

  (三)考试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行“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评价办法。文化基础测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测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3个科目,满分300分;测试时间安排在每年的3月份进行。职业技能测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依托相关职业院校组织实施,测试项目分为农林牧渔、资源环境、能源与新能源、土木水利、加工制造、石油化工、轻纺食品、交通运输、信息技术、医药卫生、休闲保健、财经商贸、旅游服务、文化艺术、体育与健身、教育、司法服务、公共管理与服务18个大类,每大类测试项目满分450分;测试时间安排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测试方案由承担组织测试的职业院校负责制定,报经自治区教育厅和宁夏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实施。职业技能测试采取试点先行,逐步完善推进。

  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的高职院校根据办学特色和不同专业大类人才培养需求,从职业技能测试项目18个大类中,自主提出测试项目的要求。学生依据自身所学专业和报考意向自主选择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项目。参加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院校须在年度高考报名前,向社会公布高职院校招生专业与职业技能测试项目对接方案。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实行“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分类考试招生办法后,区属高等职业院校面向中职毕业生自主招生办法同时停止。

  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适应性测试,参考综合素质的评价办法。全面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后,文化素质成绩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实验操作技能测试成绩+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2个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的评价方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由自治区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部门负责提供。2016年至2020年过渡期,采取区属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方式进行。

  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报考高职院校考试招生。考生可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考核测试方式中任选一种考核方式。

  (四)志愿填报

  实行成绩公布后网上填报志愿方式。参加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在每年的4月初按照规定时间,根据宁夏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年度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和院校《招生章程》, 依据高校报考要求和本人意愿按照宁夏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方式填报本人志愿。

  (五)录取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由宁夏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逐步创造条件实行“一档多投”录取模式。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录取分为两个批次。

  第一批:安排有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的专业。依据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总成绩择优录取。总成绩由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3个科目文化课统考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

  第二批:安排无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的院校或专业。依据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3个科目文化课统考总成绩择优录取。

  凡有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的专业不能录取未参加本专业大类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

  第一批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填报第二批录取院校或专业,依据文化课统考总成绩择优录取。

  普通高中毕业生依据文化素质+职业适应性测试的总成绩,参考综合素质的评价方式录取。总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和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实验操作技能测试成绩以及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组成,以原始分提供高校录取使用。

  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根据其选择的考试方式,分别按照普通高中毕业生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录取规则录取。

  符合《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文件规定的技能拔尖人才,经自治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高等职业院校考核公示,并在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后,可由有关高等职业院校免试录取。

  实行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的管理机制。录取工作结束后,高职院校依据宁夏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册,向已录取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在院校网站公布录取新生名单。已被正式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招生。

  四、其它类型招生

  (一)继续保留高职专科院校依据统一高考成绩进行录取的渠道,增加考生选择的机会。

  (二)进一步优化五年一贯制招生专业结构,合理安排招生计划。除保留艺术、体育、护理、学前教育四个培养周期长的五年一贯制招生专业,区内高职院校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专业五年一贯制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校须将当年与高等职业院校联合招收的五年一贯制的录取名册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并由教育厅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学生电子学籍注册手续。五年一贯制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任务并达到相关要求,办理高等职业教育阶段转段审核手续后,可直接进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高等学校学生电子学籍注册手续。

  (三)从2016年起,区属高职院校面向“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子女考生注册入学招生统一归口到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管理。《宁夏区属高职院校面向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子女高中阶段毕业自主招生注册入学录取模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招委【2011】4号)同时废止。

  (四)根据教育部有关应用型本科招生的有关指导意见或规定,适时探索开展应用型本科教育招生试点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在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组织管理工作。

  (二)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宁招委[2015]3号)执行。

  (三)高职院校分类考试考生违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各高职院校须严格遵守院校《招生章程》。严禁录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考生;不得雇用在校学生及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分类考试招生工作;不得向中学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支付与分类考试招生有关的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通过虚假宣传、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或欺骗考生入学,杜绝一切不规范的招生宣传行为。招生院校及招生工作人员招生违规行为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五)考试经费。参加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用于考试考务招生工作开支。收费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的高考收费标准执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测试费由自治区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六)本方案由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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