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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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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考生志愿在网上填报,分三次进行:第一次在6月25日-28日,填报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和专升本志愿;第二次在6月30日-7月4日,填报本科一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二批和对口招生志愿;第三次在7月6-10日,填报本科三批、专科提前批和高职高专批志愿。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志愿填报,考生网上志愿以保存的为准,填报截止后将无法更改。

  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后,须履行书面签字确认手续,即:由县(市、区)招办依据考生网上保存的志愿信息打印出志愿表,由考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并存入考生档案。志愿经考生签字确认后,录取时不得放弃;考生确认后的志愿信息任何人不得改动,否则,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8.考生依据省招办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认真阅读有关院校的招生章程,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高校和专业。志愿由考生本人填报,家长、老师、同学及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考生填报。因考生本人填报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办和中学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

  29.填报农村专项计划志愿的考生,必须符合我省规定的相应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核认定。

  民族预科班志愿在相关批次单独填报,经省招办审核、公示合格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填报相应批次的1个民族预科班学校志愿。

  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在本科一批、本科二批等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中,须填报在相应批次所规定的定向志愿栏中;在设有第一志愿的顺序志愿批次中,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填在相应批次的第一院校志愿栏中。学生录取为定向生后,入学报到前应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填报定向西藏志愿考生在志愿签字确认时同时递交定向西藏就业保证书。

  30.自主招生考生志愿设置在本科一批,已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含参照自主招生录取的"高校专项计划"资格合格考生)、可以填报1个相应自主招生高校志愿,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个别自主招生高校在提前批录取(未安排本科一批计划),考生选报该类高校自主招生志愿应填报在提前批第一志愿。

  已取得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报考资格的考生,所选报的与其资格对应的高校均须填报在自主招生志愿栏内。

  31.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和高职高专批均实行平行志愿,考生可以填报1-6个高校志愿,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本科批和专科提前批一志愿可以填报1个高校志愿、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第二志愿为平行志愿,可以填报1-4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志愿可以填报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在提前批志愿中,考生只能从体育、艺术、军事(含国防生)、公安、司法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普通高校中选报其中一类,不得兼报。专科提前批不同类别也不得兼报。

  32.艺术类考生志愿分本科、专科两个批次。其中:本科批次分A、B两段,每段可按顺序填报2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填报1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专科批次可按顺序填2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填报1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33.对生源不足的高校进行网上征集志愿。未被录取且符合征集条件的考生可以重新填报志愿。

  八、录 取

  34.高校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招办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须采取远程异地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并保证录取期间与省招办通讯联络畅通。

  35.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提前批和高职高专批。体育和艺术类本科(其中艺术类本科分为A、B两段,原则上,B段为独立学院、民办院校,其他高校为A段)、军队院校、国防生、公安类专业、司法类专业、航海类本科专业、教育部直属高校免费师范类、免费医学定向就业类、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经批准实行综合评价模式招生的高校(专业)以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经教育部批准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校或专业参加提前批录取;“211工程”院校和经我省批准的高校本科专业参加本科一批录取;独立学院、民办院校的本科专业参加本科三批录取;其他高校的本科专业参加本科二批录取;体育、艺术类专科专业与本科二批同时间录取,兼报普通类者,体育、艺术类在先,兼报的普通类在后,依录取进度进行;士官直招、航海类、免费全科师范定向、空中乘务等有特殊要求的专科专业参加专科提前批录取;本科院校专科班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短期职业大学(地方大学)、本科高校设置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民办高校高职高专专业、成人高校普通专科班等参加高职高专批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本校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同一高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学校如有特殊需要希望调整录取批次,应书面报省招办,经研究后确定。

  36.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和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均执行本科一批分数线。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安排在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投档录取;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安排在本科一批结束后,本科二批开始前投档录取。

  37.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定向西藏的可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下40分以内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根据计划余额征集志愿或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后征集志愿,非平行志愿批次则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免费医学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等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8.民族预科班招生随高校相应的批次录取。本科预科班、专科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分数线分别不得低于所在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60分、40分。我省高校如果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全省统一调整使用。

  39.省招委会根据各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按文、理科分别划定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分别划定艺术及体育类本、专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分数线。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投档比例,省招办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40.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提前批次的军队、公安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普通类院校(非艺术、体育类)第一志愿批量投档比例,一般省外普通高校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确定,省内高校和军队院校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10%,后续补充投档按计划余额1:1投档。

  41.自主招生志愿投档时,根据入选资格考生(含已取得“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资格、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资格考生)高考成绩总分、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高校模拟投档线向高校投档录取,模拟投档线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我省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

  自主招生志愿投档并确定录取名单后,再进行本科一批平行志愿投档。

  42.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和高职高专批平行志愿投档,省招办按计划数105%以内适当比例向高校提供上线生源情况,高校应根据本校计划和生源分布情况,合理提出调档比例意见,省招办根据高校调档比例意见进行模拟投档。高校根据模拟情况,最终确定调档比例,省招办根据高校最终确定的调档比例进行正式投档。平行志愿一次性投档录取后,未录满的计划向社会公布征集志愿。对计划余额不大的高校,在原分数线上征集;对计划余额大的高校征集志愿时降分备档。征集志愿后线上生源仍不足的,降分投档,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20分。当次征集志愿的计划只按考生当次所报的征集志愿投档。征集志愿平行志愿投档后,根据计划余额和生源情况进行不超过两次的批量补档。

  43.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并将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校招生录取时的重要参考。高校招生章程中有关内容与国家和我省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和我省规定为准。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4.高校录取新生须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照该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该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45.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6.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要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份使用。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学生,严禁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未完成的生源计划,须在生源计划所在地公开征集录取。

  省招办根据高校提出的调整计划数及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依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投档。

  47.下列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8.下列考生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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