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2016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今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坚定不移推进高考综合改革
深入进行政策解读和工作宣传,努力打消各类疑虑,把各方面的思想进一步统一到试点方案上来。严格执行高考加分政策意见。统筹组织好高考选考和高中学考相结合考试。深化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扩大试点规模,积极探索符合教育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评价内容和方式。认真做好高职提前招生试点工作,探索完善“一档多投”录取模式,促进实现从选报、选考到选录的全面贯通。继续推进高校招生职业技能全省统一考试,修订并完善相关工作方案。完善面向边远等地区的定向招生,以及医卫人员、农技人员、小学全科教师和退役士兵的定向招生。做好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招生工作,严格按规定做好考生资格审核,坚决取消不符合实施区域、学籍、户籍等要求的考生资格。积极推动高校在招生录取中参考使用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管理,强化监督,确保各项改革有序推进。
二、确保考试安全万无一失
树立牢固的考试安全观念,落实责任,强化高考安全管理,确保考试安全万无一失。加强高考环境综合整治,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坚持教育、防控、监督三管齐下,机防、人防并举,加强标准化考点日常维护和改造,完善考试监控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应急指挥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确保试题试卷、考试实施和信息数据的安全。加强考试队伍建设,严格涉考工作人员安全保密培训,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全面进行风险点排查,确保不留盲点死角,重点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组织的团伙舞弊行为。健全诚信制度,加强考生诚信考试教育,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宣传工作,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法律条款内容,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考试诚信档案建设,客观记录违规人员相关信息和行为,依申请接受招生学校、用人单位等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严禁泄露或篡改工作中需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严禁以信息发布或传递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三、完善加强监督管理机制
强化招生信息公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信息公开机制,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全公开。严格实行多级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安排专人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逐一进行核查处理,确保公示、监督工作落到实处。高校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程序,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等招生须严格按规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要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26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严禁以不当方式争抢生源,高校招生组或个别工作人员出现违规承诺争抢生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学校招办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多重监督机制,各高校要建立校内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等多重监督机制,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学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并监督招生考试工作,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第三方监督。建立问责机制,对招生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规范、秩序混乱的部门或高校予以问责。
四、优化招生宣传与服务
深入细致地做好高考招生改革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按照《教育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要求,周到细致地做好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服务工作。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考试环境。加强作风建设,主动服务,加强报名、考试、志愿填报和录取期间对考生的咨询、指导。继续做好高考成绩只提供给考生本人,以及随迁子女就地高考、肢体残疾、患有疾病、家庭经济困难考生群体的服务和录取等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访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受理、妥善处置,做到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省教育厅会同省教育考试院,按程序及时受理和处理考生对在浙招生院校处理意见提出的复查申请。
五、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和高校要牢固树立依法依规、廉洁自律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开、公正。对高考报名资格、加分资格等造假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各类招生试点高校,暂停或取消学校该特殊类型招生资格。对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请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中等教育学校。
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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