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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山东省高中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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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科目

  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7号)精神,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16〕7号)和高中体育与健康学科课程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理念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提升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程,强化课外锻炼。通过考试的杠杆和导向作用,让学生通过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学习和丰富多彩的课外体育活动,掌握1-2项运动技能,养成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习惯。

  二、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实施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目的是引导学生上好每一节体育与健康课,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促进学生养成终生受益的体育锻炼习惯;引导学校体育教学改革,促进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衔接、兴趣培养与技能提高相促进。

  (二)渐进性原则。

  实施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是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教学的一次新的尝试。各市和学校应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高中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三)公平性原则。

  公平公正是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的基本要求。考试要程序规范,标准统一,结果公正。

  三、考试性质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为合格考试,是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申请同等学历人员不用参加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

  四、考试内容与考试方式

  高中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采用“运动参与+体质健康测试+运动技能测试”方式进行。

  运动参与和体质健康测试是“过程性评价”,运动技能测试是“专项运动技能评价”。

  (一)运动参与。高中学校根据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制定学生体育课程学习及课外体育锻炼考核办法,在每学期末对学生体育与健康课程出勤率、体育与健康课程学习成绩、课间体育活动参与情况等进行评定或考核打分。

  (二)体质健康测试。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在每学年上学期,采用统一的测试设备、统一的测试软件,通过集中测试、集中体检或体质达标运动会等方式,由学校或第三方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进行测试。测试成绩评定不合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

  (三)运动技能测试。依据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关规定,由学校对学生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健美操、武术等项目中的一项运动技能进行测试。

  田径测试内容:100米、400米、跳远、跳高、铅球(任选一项)。

  游泳测试内容:50米蛙泳、自由泳、仰泳、蝶泳(任选一项)。

  篮球测试内容:运球+变向运球+上篮。

  排球测试内容:垫球入框+定点发球。

  足球测试内容:运球+变向运球+射门。

  乒乓球测试内容:发球+正手攻球+反手推挡。

  羽毛球测试内容:正反手发球+击高远球+劈杀。

  网球测试内容:底线发球+正反手击球。

  健美操测试内容:基本功(包括纵横劈叉、正侧高踢腿、下腰、屈体分腿跳)+自编成套动作展示。

  武术测试内容:基本动作+套路+器械。

  场地器材、测试规则、评分标准由各市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相关项目比赛规则统一制定。

  五、考试对象与时间

  凡具有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应参加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

  “过程性评价”时间为高一、高二学年和高三上学期,具体评价时间可根据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确定。“运动技能测试”时间学校自主确定,在高三上学期末完成。

  六、考试组织实施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学生运动参与、体质健康测试和运动技能测试三项成绩呈现方式均为“合格”和“不合格”。三项成绩每次均达到合格标准,成绩视为合格,一项不合格或缺考,成绩视为不合格,不得颁发毕业证书。考试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分项如实记录。

  体质健康测试和运动技能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合格的成绩记为“合格”。

  在高中阶段,参加县级教育、体育部门举办的运动会和单项比赛,获得个人、团体项目前六名的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体育部门和全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山东省学生体育协会举办的运动会和单项比赛的学生;获得三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证书的学生,均可给予免测专项运动技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是强化体育育人功能,促进学生加强体育锻炼,不断增强学生体质的重大举措。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市高中学生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建立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方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高中学校负责实施的考试制度体系,并于2018年2月底前报我厅。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过程性评价和运动技能测试成绩进行随机抽查复核,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教学管理。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严禁压缩课程授课时间,确保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程。加强体育与健康课程教学改革,将学生在校内开展的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堂教学内容相互衔接、互为补充,满足学生体育爱好和特长发展的需求,提高学生专项运动能力。

  (三)建立结果公示与抽查制度。学校要在校内公布学生运动参与、体质健康测试、专项运动技能测试单项成绩和总成绩,并将有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学校在公示相关信息时不得泄露学生个人隐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组织的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结果进行实地、现场抽测,确保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的公平、公正和准确、有效。

  (四)明确免、缓考及其它特殊政策。因病(或残疾)不能参加体育与健康考试的学生,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明)和学校证明,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免试手续,经核准后方可免试。免试分为全免和半免两种。经医疗单位证明,各考试项目均无法参加的学生,可以申请全免,全免考生成绩按合格等级计算;经医疗单位证明,无法参加部分项目考试的考生,可申请半免,半免考生免试项目成绩按合格等级计算,非免试项目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计算。学校应在考试前将享受免试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免试考生的证明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记录,原始材料存档备查。

  因特殊情况暂不能参加体育与健康考试的学生,可申请缓试,缓试应在考试结束1个月内进行。

  本办法自2017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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