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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省教育厅 省民委 省公安厅 省体育局和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教联〔2015〕2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申报和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照顾录取对象申报时间

  2017年11月1日开始,11月24日截止。

  二、照顾录取对象认定范围及标准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考生同时具备几项照顾条件的,只能选择一项申报。各类照顾录取政策的条件按以下范围、标准认定。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总参谋部统一颁发并编号的《入伍批准书》原件、《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证书”。三者一致的予以认定。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考生须提交《退出现役证》原件,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勋)章、《立功受奖证书》原件。核实所提交的材料是否与考生本人一致,不一致不予认定。

  (三)烈士子女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考生家庭户口和《烈士证明书》或《见义勇为烈士证书》原件。二者一致,可确认考生为烈士子女。

  1.有效革命烈士证明书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盖有市(行署)级民政部门公章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2.因见义勇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人员的子女:需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烈士证书》原件。

  如因烈士牺牲注销户口后,重新换发了户口,现户口中无烈士姓名的,可由当地公安部门和烈士原所在单位同时出具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军人批准单位及认定标准:荣获二等功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旅级至军区不等;战时荣获三等功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团级至军委不等。

  有效证件: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立功受奖证书》及与证书相符的军功章和立功受奖登记表(复印件)。核实所提交的材料是否与考生的父或母一致,不一致不予认定。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有效证件:需出具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2005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新式《残疾军人证》原件和《评残审批表》复印件。

  因公牺牲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团级至大军区级不等。

  有效证件: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因公牺牲证书》原件。

  3.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有效证件:需出具考生父或母所在部队团级(含)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材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总参谋部统一颁发并编号的《入伍批准书》原件和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退伍安置证明,二者一致的予以认定。

  2.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残疾人民警察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省民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伤残人民警察证》(新版)或县(含)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旧版),旧版《伤残人民警察证》等级套改新版办法为: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认定,以县(含)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为准。

  3.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

  (六)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其子女称为归侨子女。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在国内的子女称为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指祖籍台湾省的我省户籍考生。

  (七)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翰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八)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使用朝鲜、蒙古民族文字答卷的考生是否是本民族,如考生本人不是朝鲜族或蒙古族,而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答卷的不予认定。

  (九)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三、照顾录取对象申报程序

  (一)对第一条至第五条申报程序

  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由考生自行申报,县(市、区)招考办受理申报和初审。应届高中毕业生将申报照顾录取相关的证书、证明信(原件)及本人签名的《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提交所在学校。由学校集中报县(市、区)招考办初审;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社会考生携带相关的证书、证明信(原件)直接到县(市、区)招考办申报并签订《诚信承诺书》。初审合格后,县(市、区)招考办认真填写《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及汇总填写《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汇总名单》,将审查表、汇总表和照顾录取信息数据库上报市(行署)招考办。市(行署)招考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考生的照顾录取资格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考生在《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上签名盖章。并汇总照顾录取考生信息数据,2018年3月20日前通过考务平台(上传下达窗口)上报省招考院,同时快递寄报一张信息光盘。

  (二)对第六条申报程序

  1.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由考生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市、区)侨务办公室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名单逐级上报到省侨办负责复审,最终合格名单由省侨办于2018年3月20日报送省招考院建立考生电子档案。

  2. 台湾省籍考生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由考生持由省台办出具的并加盖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公章的“台湾省籍青年证明信”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招考办进行申报。

  (三)对第七条至第九条申报程序

  由考生自行申报。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中学组织申报,由考生本人填写《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见附件1),并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考生所在中学收齐相关材料,交县(市、区)招考办;往届生和社会考生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受理,申请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填写《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交县(市、区)招考办;县(市、区)招考办会同当地高中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享受第九条中考生相关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将考生学籍合格名单以及第七条、第八条考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汇总后报当地民委;县(市、区)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名单逐级上报到省民委负责复审,最终合格名单由省民委于2018年4月20日前报送省招考院建立考生电子档案。

  四、公示

  市(行署)招考办将申报第一条至第六条复审合格的考生名单下发县(市、区)招考办。合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在校内公告栏和考生所在班级公示;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社会考生由所在县(市、区)招考办在办公地点公告栏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市(行署)招考办利用当地网站公示全市所有合格考生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有关信息保留至当年8月底。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

  申报第六条中三侨考生和第七条至第九条合格考生名单由各级侨办和各级民委部门进行公示。

  我院将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www.lzk.hl.cn)网站上公示全省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并保留至当年年底。

  五、存档材料

  县(市、区)招考办将符合照顾录取条件考生的相关证书复印件、证明信原件和《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原件装入考生档案袋。县(市、区)民委将复审合格考生的《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交当地招考办建档。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岗位责任制

  照顾录取政策的审查与认定,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推动中学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体现,也是确保普通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安全、顺利的重要措施。要求各级招考办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两人以上审查制度,按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具体落实各环节责任人,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肃纪律,确保公平、公正

  各级招考办要与当地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严格审查考生的申报资格。加大打假力度,坚决取缔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行为,对制作或涂改的假伪证书、证明、户口等人员交有关部门核实查处。对不按规定和要求审查,不负责任签名盖章,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搞好宣传,防止漏报

  各级招考办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当地媒体等进行宣传,及时将照顾录取政策的申报时间以及申报条件、范围和标准向社会和考生公布,防止考生漏报,确保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顺利。

  附件:

  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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