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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来源:考试吧 2019-4-9 15:35:04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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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考)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保证普通高中学考的质量,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改革调整方案》《关于增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通知》《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高中学考是衡量普通高中学生相关科目学习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的水平性考试,是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和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组成部分,是全省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必须依法治考,保证考试的科学、准确、公平、公正。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考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组织评卷、统一组织成绩评定和公布成绩,由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具体实施考试。

  第二章 考生报考和考试科目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考实行网上报名。各级教育局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部署,负责组织本地区报名工作;各有关学校负责统一组织本校普通高中学生报名。

  第五条 本次普通高中学考的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6业水平考试的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六门。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高职院校分类招生和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普通高校招生专业对普通高中学考科目的要求,自行确定参加普通高中学考的科目。

  第三章 考试时间

  第六条 本次普通高中学考安排在2019年6月9日进行。

  第七条 考试时长为90分钟,具体各科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月9日

上午

8:30—10:00

化学、思想政治

10:40—12:10

生物学、地理

下午

15:00—16:30

物理、历史

  第四章 考试内容、形式和命题

  第八条 本次普通高中学考各科目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规定及要求确定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内容为主。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考采用笔试的考试方式,其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科目题型均为选择题,可设置选做题。

  第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依据《2019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大纲》分别对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目进行命题。

  第五章 试卷的运送和保管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普通高中学考试卷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考试卷的运送和保管等环节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执行,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招生办、考点领导对试卷的安全保密负全部责任。试卷在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启封试卷。

  第十三条 试卷在运送、保管期间,如发现泄密、失盗、严重损毁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具有承担普通高中学考的义务和责任,教师具有承担普通高中学考监考工作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考在有电子监控系统、无线电作弊防控系统的广东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原有标准化考点不能满足本次普通高中学考需要而须启用其他学校作为考点的,必须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并经验收,符合标准化考点设置要求后方可启用。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考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部署;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考试的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考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各考点负责具体的考务工作。

  第十七条 省教育考试院制订普通高中学考考务要求,各级考试机构按照本细则和考务要求做好普通高中学考考务工作。

  第七章 考试监督和纪律

  第十八条 建立普通高中学考监督制度。省教育考试院、市教育主管部门在考试期间要组织网上在线实时视频巡考和考场现场巡考。要在监控中心,安排专人值班并进行视频巡考。同时组织巡视组、派遣考试监察员,分赴各有关考点监督普通高中学考的组织实施、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等情况,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参加普通高中学考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考试违纪作弊事实及处理结果,将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供普通高校录取时参考。

  第二十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场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存在雷同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点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普通高中学考试题、答案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普通高中学考试题、答案、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评卷、成绩呈现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普通高中学考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普通高中学考各科目的考生答卷以计算机扫描技术为依托,实现客观题自动阅卷。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考各科目的卷面满分值为100分,成绩公布采用等级+卷面原始分方式。其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6科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呈现,各科卷面成绩与等级分的关系是: 100分-85分为A级,84分-70分为B级,69分-50分为C级,49分-25分为D级,24分(含)以下不给等级(在成绩单上表达为无等级)。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考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进行评定、分数统计、等级转换后统一公布,考生本人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官微小程序下载成绩证书后自行打印。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核。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要求,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6个科目普通高中学考成绩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依据之一,考生填报志愿时,须根据本人普通高中学考成绩情况,报考相应层次高校。普通高中学考成绩未能达到相应层次高校录取要求的,其填报的对应高校志愿无效。普通高中学考成绩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的使用如下:

  1.报考普通本专科院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普通高中学考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专科院校普通类专业原则上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2.报考音乐类、美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单考单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3.报考体育类考生,只能且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六条 参加普通高中学考同一科目(除语文、数学、英语科目外)两次或以上考试且取得考试等级的,考生可用获得的最高等级成绩报考普通高校。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在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要求的基础上,可自主确定本校招生专业普通高中学考成绩的录取标准,但需要报省招生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章 考试经费

  第二十八条 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学考须缴纳考试费。考试费按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每科次25元),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中学考考试费实行网上缴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广东省户籍学生,在外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期间取得的由省级教育或考试部门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考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6门科目考试成绩(或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成绩),按规定办理成绩转入手续后,我省予以认可,可作为当年及以后普通高校录取的依据。由省级以下教育行政、考试部门或中学组织的考试,其各科目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 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符合在我省参加高考条件的非广东省户籍随迁子女,参加本次普通高中学考所取得的成绩,按我省有关规定使用。其他非广东省户籍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中学考取得的成绩如何使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省招生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二条 各市教育局可根据本细则制订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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