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录取
48.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委会授权省招考院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49.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
50.我省录取批次划分
(1)文史类和理工类(分6个录取批次并按排列顺序录取)
1)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
①军队、公安、司法本科高校,部分普通本科高校(专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设2个高校梯度志愿。招飞本科高校,空飞和民飞各设1个高校志愿。
②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高校。设1个高校志愿。
2)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的高校
特殊类型招生:教育部批准的具有自主选拔(含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高校。设1个高校志愿。
A段:重点高校及部分普通本科高校重点专业。设5个高校平行志愿。
B段:重点高校的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蒙语答卷考生对换招生专业、部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和有特殊要求的高校及专业。设1个高校志愿。
3)本科第二批次录取的高校
A段:一般本科高校。设5个高校平行志愿。
B段:一般本科高校的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蒙语答卷考生对换招生专业、部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有特殊要求的高校及专业。设1个高校志愿。
4)本科第三批次录取的高校
A段: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设5个高校平行志愿。
5)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不含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司法高职(专科)院校和普通高职(专科)院校的航海类专业以及有体检面试等特殊要求的高校及专业。设1个高校志愿。
6)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的高校
A段:部分普通本科高校的专科专业,独立设置的高职(专科)院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专科专业。设5个高校平行志愿。
(2)艺术类(分4个录取批次并按排列顺序录取)
1)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原“211工程”院校使用美术类校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以及经省招委会批准的相关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设1个高校志愿。
2)艺术类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的高校:招收艺术类专业的普通本科高校。
A段:使用我省美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录取的普通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设8个高校平行志愿。
B段:除艺术类本科一批A段涵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外,普通高校招收的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设2个高校梯度志愿。
3)艺术类本科第二批次录取的高校:招收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省内普通高校、省内外独立学院、民办本科高校。
A段:使用我省美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录取的普通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设8个高校平行志愿。
B段:除艺术类本科二批A段涵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外,普通高校招收的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设2个高校梯度志愿。
4)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的高校:招收专科层次艺术类专业的普通高校。
A段:使用我省美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专科专业,设8个高校平行志愿。
B段:除艺术类高职(专科)批A段涵盖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外的其他艺术类专科专业,设2个高校梯度志愿
(3)体育类(分2个录取批次并按排列顺序录取)
均设2个高校梯度志愿。
1)体育类本科批次录取的高校:招收体育类专业的体育本科高校、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及独立学院、民办本科高校。
2)体育类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的高校:招收专科层次体育类专业的本科高校;招收体育类专业的高职(专科)院校。
51.文史类和理工类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各设5个高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每个高校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52.艺术类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各设8个高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F、G、H,每个高校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53.省招委会根据在我省招生计划数和考试成绩确定各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专业课和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文化课自划线原则上不得低于我省艺术类本科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省级统考的美术类考生专业课本科最低合格要求为3门科目总成绩不低于180分,且其中2门科目各不低于60分。
54.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照顾政策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检索投档(按照志愿顺序),投出档案均视为第一志愿,由高校择优录取。
报考普通文史类和理工类的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分别进行排序。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报考文科艺术类和理科艺术类的考生,按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以一定比例折算生成的综合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作为投档成绩〔投档成绩计算公式:投档成绩=(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满分×750)×60%+文化课成绩×40%〕,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如投档成绩相同,按专业课成绩进行排序;如专业课成绩也相同,再按文化课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成绩进行排序。
55.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分为模拟投档和正式投档。省招考院在正式投档前,进行模拟投档,按高校招生计划数的100%、105%两个比例向招生高校提供生源信息(不含考生姓名、考号和志愿顺序),供高校确定调档比例参考。招生高校在省招考院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模拟投档情况确定正式投档比例意见,并上传至信息交互平台。如果高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回复调整投档比例和是否增加招生计划的意见,则按高校原下达的招生计划数的1:1比例投档。
56.对文史类和理工类本、专科提前批次,本科第一、二批次B段,省招考院在其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数的110%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再按调档比例补足缺额。
57.贫困地区定向招生的本科专项计划按高校招生计划数的100%投档。
58.体育类在划定的文化课和术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投档,由高校审核录取。
59.对艺术类本科一、二批次B段和高职(专科)批次B段,省招考院在其所在批次划定的文化课和专业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进行投档。招生高校按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60.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对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网上公开征集志愿方式完成。
61.报考高校自主选拔(含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须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我省“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集中公示。符合相关高校招生录取条件的考生,须填报特殊类型招生高校志愿。省招考院根据入选资格考生高考成绩总分、试点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向高校投档录取。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由省招考院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我省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高校应在平行志愿正式投档前使用预留计划完成录取。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原则上应全部录取,不得退档;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及时退回省招考院,进入“平行志愿”投档。未经教育部、省招考院集中公示的考生,不予投档和录取。
62.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我省实行单独招生的高职院校须在省招考院监督、指导下自行组织考试和录取工作,并将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上报省招考院。经省招考院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
63.本科第一、二批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的高校,录取分数不得低于该高校在我省相应批次投档分数线下80分。
64.在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网上公开征集志愿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可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网上公开征集志愿,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原报志愿无效。
65.高校和省招考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我省有关规定和高校招生章程确定考生的录取或退档。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招考院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66.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省招考院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考院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考院将根据所发出的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67.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不得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调整计划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省招考院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68.除军事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高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语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69.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等因素造成的录取遗留问题,由省招考院与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70.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及高职(专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
71.高校将预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省招考院,经省招考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招考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72.高校依据省招考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高校在寄递录取通知书时,不得夹寄银行卡,以及其他与考生报到无关的材料。
73.省招考院将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收到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考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录取结果。
74.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县(市、区)招考办提取纸质档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75.高校依据省招考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核准考生身份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如考生本人与录取信息不相符,应及时上报省招考院核查处理。
76.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省招考院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招考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77.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均可报考香港、澳门有关招生高校
(1)报考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须在我省本科提前批填报志愿和录取。调档比例由高校与省招考院协商确定。
(2)报考香港14所单招高校(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东华学院、香港恒生大学、香港高等科技教育学院)的考生在高校规定时间内直接在高校网上报名和填报志愿。省招考院在6月25日前将考生的高考成绩寄送有关高校。高校在7月7日前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高校有关要求完成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上报省招考院。凡被香港14所单招高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高校录取。
(3)报考澳门6所单招高校(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的考生在高校规定时间内在高校网上报名和填报志愿。省招考院于6月30日前将考生的高考成绩、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寄往有关高校。高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高校有关要求进行录取并发放录取通知书。被澳门6所单招高校录取的考生同时可被内地高校录取,由考生自主选择录取高校。
78.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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