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社区或村委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核意见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考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相应栏内。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二)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违反自治区相关法规、条例,正在接受相关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报考军警公安类或提前批次有相关要求的高校,考生还须参加专门组织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报考本科提前批次其他类别的考生还须按招生高校要求进行专门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六、计划类型、考试科目
(一)普通高考计划类型、考试科目
1.计划类型
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设“普通类”和“单列类”两个类型。“普通类”招生计划面向各民族考生报考,“单列类”招生计划面向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11个民族考生报考。
2.考试科目
(1)文化课考试科目
①“普通类”招生计划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除外语科目外,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和答卷。其中,外语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外语科目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听力部分为必考内容,其成绩不计入高考外语科目成绩总分,按考生听力考试实际得分计入听力单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是否做录取参考由高校决定。试卷笔试部分的120分调整为150分,调整换算办法:按考生笔试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1.25,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外语科目不组织口试。
②“单列类”招生计划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或民族语文。选择应试外语科目的考生,可兼报“普通类”。选择应试民族语文科目的考生,不兼报“普通类”,单独设置招生计划。
选择应试外语科目的考生,文化课考试科目与“普通类”招生计划文化课考试科目及要求相同。
选择应试民族语文科目的考生,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民族语文。其中,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和答卷,民族语文科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和答卷(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柯尔克孜语、蒙古语)。
(2)专业课考试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考;报考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统考;报考其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按所报考高校要求参加自治区统考或校考。
3.往届“民语言类”考生继续执行2020年普通高考“民语言类”相关政策,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民族语文。其中,语文科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和答卷,民族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和答卷(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柯尔克孜语、蒙古语)。单独设置招生计划。
(二)“三校生升高职”计划类型、考试科目
1.计划类型
自治区2021年“三校生升高职”招生计划设“普通类”和“单列类”两个类型。“普通类”招生计划面向各民族考生报考,“单列类”招生计划面向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11个民族考生报考。
2.考试科目
(1)文化课考试科目
“普通类”和“单列类”文化课考试科目均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所有科目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和答卷。
(2)专业课考试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考;报考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统考。
七、报名信息采集
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生成的信息确认表将作为考生唯一的报名信息,用于普通高考及网上录取。报名信息采集时,考生须仔细核对报名信息确认表上的内容,对本人报名信息确认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的考生报名信息任何人不得更改。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各中学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网上报名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报名信息的准确性。各报名点使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对本地考生的报名信息进行统一采集,并将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留存备查。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将本地采集汇总后的数据库按时上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八、系统安全保障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报名系统安全,确保全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安全平稳。
(一)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落实网站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网上报名系统安全顺畅运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网站要有防火墙、防病毒、防攻击等安全保障措施,并使用专业的安全专用产品。及时排查网站风险漏洞,严防网站网页篡改、黑客病毒和木马间谍程序。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网站发生较大、重大安全事件时,要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二)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要确保考生报名网络环境的安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清理。要指导考生按规定流程和程序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和填报,并对考生所填报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查。考生信息不得对外提供或公布。
(三)考生要妥善保管好本人填报信息使用的用户名和密码,防止他人盗用。报名时间截止前,在报名系统中完整、准确、客观、真实地填报本人的报名信息,严格按照报名系统规定流程进行操作。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考生本人负责。
九、政策宣传、信访举报和公示
各地普通高考报名及资格审查组织机构要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强普通高考报名政策宣传,让每个考生和家长了解报名资格条件中对学籍和户籍的具体要求;坚持公示制度,各级报名组织机构对经本机构审查后获得报考资格的考生详细信息(姓名、考号、照片、班级、毕业中学、实质性就读等)以多种形式分级公示(班级、学校)至少一个月;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由专人负责,及时处理并回复。
对在普通高考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中出现的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徇私舞弊行为取得报名资格、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由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的报名资格、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已经被高校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查实的“投机报考”考生,将按要求在教育部“阳光高考”网站平台上公布。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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