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卫健委,江西省人民医院: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高考体检”)信息化水平,提高高考体检信息采集质量,推进我省高考体检信息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现就做好我省2021年高考体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我省2021年高考体检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 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2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进行。
所有参加江西省2021年普通高考报名(含高职单招等各类单独招生)的考生均须参加高考体检,未经高考体检的考生,高校可不予录取。
二、基本原则
自2021年开始,我省高考体检采用电子化体检方式,原则上不再采用纸质化体检,体检医生应在体检时使用信息采集设备直接录入考生体检数据,实现无纸化。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符合工作需求的信息采集模式。在高考体检信息采集工作中,各地要坚持标准统一、系统管理、科学先进的原则。
三、体检单位
2021年高考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教育、卫健部门和招考办组织实施,高考体检原则上须在经省卫健委核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定点体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确无二级甲等(含)以上定点体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的县(市、区),可在当地人民医院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高考体检医院由各县(区)教育、卫健部门和招考办协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时间安排
(一)2021年高考体检工作于2021年3月初开始,原则上3月底结束,具体时间由各市、县(区)招考办与各相关体检医院协商后统筹安排。
(二)4月20日前,各地将考生电子化体检数据按《江西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数据标准》(见附件)报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仍采用纸质化体检的县(市、区)须自行将考生体检表进行扫描,于4月20日前将扫描图像和数据上报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
(三)4月30日后,考生可登录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www.jxeea.cn)查询体检结果。如对体检结论存疑,考生可于5月14日前向县(市、区)招考办提出复检申请,由县(市、区)招考办按要求办理体检复检,并将复检结论数据报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5月14日后不再受理考生体检复检申请。
五、体检结果
(一)体检结果。体检医院要对考生体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非高考体检医院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果无效。考生如因特殊身体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对于体检结果处在临界值或有异常的考生,工作人员要当场告知考生体检结果并告知考生体检结果并安排其复测,如复测结果仍处在临界值或有异常,要提醒考生如不认可该体检结果可按规定申请复检。
(二)复检和终检申请。各市、县(区)招考办和有关中学有义务在考生阅知体检结果时,对有疑问的考生进行相应解释和指导。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可在报名所在地市、县(区)招考办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复检,复检工作由当地招考办指定体检医院进行。复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考生,须于5月20日前到当地招考办申请终检。没有按当地招考办要求参加体检或进行复检的考生,不得直接申请终检。身高、体重、视力、色觉、血压等五个项目不在终检医院安排终检,对于这五个项目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按复检申请流程申请复检,以复检结论作为相应项目的最终体检结果。
(三)终检医院。江西省高招委、省卫健委指定江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考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江西省人民医院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经批准终检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江西省人民医院终检。终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体检信息采集的组织工作
普通高考体检工作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录取考生的重要依据。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站在为国家选拔人才提供准确数据支持、保证广大考生合法权益、维护招生工作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下的体检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以考生为本、服务高校的理念。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机制,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体检医院责任和学校责任,精细组织,强化管理,严防考生聚集性疫情发生,确保高考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二)综合分析,科学制定高考体检信息化工作方案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高考体检信息化实施方案,建立体检信息采集工作的组织体系。方案要体现工作模式、工作流程、岗位职责、技术手段等内容。要积极研究优化工作流程,分析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演练,加强宣传和沟通,切实做好体检信息数据采集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做到既能打通体检工作各个环节,又能高效准确地获取体检信息,切实将2021年体检信息化指导方案贯彻好、落实好。县(市、区)招办可自行开发或向社会购买体检无纸化的相关信息服务。
(三)严格管理,做好高考体检工作人员选聘和培训
各地要选聘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的医护人员参加高考体检工作,一个月内到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本人家庭成员及所在单位人员出现“新冠肺炎”或疑似病例、与“新冠肺炎”或疑似病例以及无症状感染者有过近距离接触、近期有共同生活的亲属从境外返回、本人有持续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的人员不得选聘。各体检医院还要根据情况选聘一定数量的预备人员。
要加强对高考体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纪律教育,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相关政策,由专业卫生防疫人员进行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每名工作人员明确职责任务,熟悉工作流程,熟练操作体检系统,保证体检结果的真实准确。主检医师要使用准确且与体检系统专业名词一致的描述语。
(四)严密程序,做好我省高考体检的组织实施工作
1.认真核实考生身份。中学在校生由班主任负责到现场核实,严格核对考生本人、身份证、本班学生名册;社会考生由市、县(区)招考办工作人员负责到现场核实,严格核对考生本人、身份证、网上报名登记表上的照片等信息,防止冒名顶替现象发生。
2.加强体检场所管理。各体检医院要备足消毒剂、口罩、手套、防护服等防疫物资以及测温仪、消毒洗手设施、专用垃圾桶等物品。每日体检工作开始前,要在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专人负责使用符合防疫规定的消毒药品进行全面消毒防疫。体检室、候检室在考生到达前一小时要开窗通风,体检工作全程要保持开窗。体检期间,工作人员要及时对遮眼板、门窗把手、楼梯扶手等考生经常使用的物品和触摸的位置进行擦拭消毒。当日体检结束后要再次进行全面消毒防疫。要加强考生体检时的疏导工作,避免人员聚集。考生在候检室要分散就座,排队时人与人间隔1米以上。每组体检结束后,要组织考生尽快有序疏散。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组织体检医院在校园内合适的场所进行身高、体重、视力、色觉、血压等项目的体检。
3.严密高考体检管理。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切实保障考生、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体检现场要相对封闭,采取分小组、分批次方式,小规模、分散进行,避免人群聚集,严防疫情发生。体检工作人员全程戴医用口罩,考生戴口罩参加体检,但接受身份核验和进行相关项目检查时须摘下,检查结束后立即戴上口罩。体检工作人员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的要及时更换,不得继续参加有关工作。
4.及时了解体检情况。体检期间,县(市、区)招考办要派人在现场协调有关事项,及时了解体检进程,了解体检中发现的特殊问题,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五)遵守规范,加强高考体检信息采集数据的管理
高考体检是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体检信息又涉及考生个人隐私,各设区市要充分重视体检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江西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数据标准》,科学制定高考体检信息管理方案。要采取科学、合理、规范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明确管理流程、专人负责,按规定时间高质量完成高考体检信息采集工作,切实做好体检信息管理和上报工作。
(六)以人为本,做好考生高考体检服务工作
各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树立以人为本、服务考生的思想,要根据当地考生人数,合理安排体检场次,避免考生长时间等待,尤其对残疾考生和身体有缺陷的考生应给予特别关爱。要耐心接受考生咨询,对体检限报和不宜就读专业要进行认真解释,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体检时间、程序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同时,会同属地卫生防疫部门共同做好防疫知识宣传,让考生和考生家长理解、配合体检医院采取的各项防控措施,营造良好的体检工作氛围。要在体检场所张贴必要的体检工作流程图和指示标志,全方位做好考生服务工作。
(七)加强监督,严肃高考体检工作纪律
高考体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教育、卫健部门和招考办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做到准确无误,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高考体检工作实行“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地要加强高考体检工作全过程监督,要主动协调纪检监察人员到场参与高考体检工作。对在高考体检工作中对因落实工作责任不力,疫情防控举措落实不到位,以及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失误、工作不仔细造成漏检、错检、错填、漏填等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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