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区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对区内世居两代以上(含两代)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单独划线。
(三)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高校招收学生毕业后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政府引导、市场为主。
二、报名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按照《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关于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实施意见》(藏教厅〔2006〕31号)和《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补充通知》(藏教厅〔2020〕32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名参加西藏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1)区内世居两代以上(含两代)少数民族户籍在藏的;
(2)我区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的;
我区干部、职工指在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的正式在编干部或职工,含援藏干部、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或职工、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或职工。
(3)除在藏干部职工子女外,户籍从外省(区、市)迁入我区的,须具有西藏户籍1年以上(2020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1年以上(含1年)、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1年以上(含1年);
(4)符合《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的其他考生;
(5)三年来,经各地(市)招生办审核属实参加过我区普通高考的考生。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在我区定居的外国侨民申请报考高校,须持我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外侨居留证,在各地(市)招生办报名。
4.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既可以报名参加高校对口高职招生考试(以下简称对口高职),也可以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
(二)报名办法
1.所有考生一律采取网上填报信息、网上资格审查、网上信息确认的方式报名。
2.考生报名时须在网上交验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本、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学历证明)或同等学力证明、学籍(人事)档案等材料(以下简称报考材料)的扫描件,符合报名条件第(一)条第3款的考生另须交验实际就读证明。
3.区内高中阶段学校和内地中职班就读的考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报名手续,报名信息由学校或本人上网填报,学校负责收集整理报考材料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和信息确认。
4.部队考生由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驻藏空军等有关部门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5.其他考生自行在网上办理报名手续,报名信息由本人上网填报,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报考材料和信息确认。
6.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在规定期限内登陆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http://ptgx.zsks.edu.xizang.gov.cn:8082)进行网上填报信息和网上信息确认工作。
7.2021年我区普通高考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西藏民族大学、格尔木办事处、成都设立考区。
在藏干部、职工子女考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在西藏民族大学考区或成都考区参加考试,须在网上报名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市)招生办提交申请。各地(市)招生办须对提出申请的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审批。
8.报名信息实行网上确认,考生必须逐项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确认。如考生进行了网上填报信息而没有提交确认则报名无效。因考生填报信息失误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报名结束后不再受理任何考生信息修改申请。
9.信息确认时,考生须按规定在网上缴纳报名费、考务费和考试文具费,在西藏民族大学、成都考区借考的考生还须缴纳借考费。未在规定时间缴纳相关考试费用,视作自愿放弃报名。
各地考试招生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三)资格审查
1.报名参加我区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接受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本人户籍、学籍、实际就读和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及其在藏工作经历等。
2.考生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工作实行部门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制度。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考生户籍、法定监护人户籍情况审查工作由各地(市)公安部门负责,考生学籍情况审查工作由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考生实际就读情况审查工作由高中阶段学校负责(须提供班主任、教务主任、学校主要领导三级审签证明)。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情况审查工作分别由格尔木办事处人事科、西藏民族大学保卫处负责,学籍情况审查工作分别由格尔木办事处教育科、西藏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考生法定监护人在藏工作经历由其所在单位政工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报县级及以上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审定。破产企业、兼并企业由主管单位的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审定。部队考生、驻藏部队干部、职工子女报考资格按管理权限分别由西藏军区政治工作部、武警西藏总队政治部、驻藏空军政治部等部门负责审定。部队改制的参照执行。
3.考生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以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户口簿为准,其中养子女以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为准,继子女必须提供继父母的婚姻证明。考生户籍随非直系亲属或考生本人为户主,报名时需提供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藏工作经历和考生户籍变更情况证明,证明材料分别由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和所属地公安机关出具。
4.户籍从外省(市、区)迁入我区的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学籍审查时间以各校统一转入时间起至毕业为准;实际就读审查时间以各校2020年秋季开学起至高考前1周为准。
5.经资格审查符合我区报考条件的考生信息(含享受政策加分、实际就读等)须在考生所在就读班级、学校、地(市)招生办进行三级公示。经公示无疑的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汇总报自治区招生办审核并公示。
6.考生须妥善保管好本人报名的用户名和密码,严格按照报名系统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确保网上报名填报信息和提供的报考材料清晰可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凭虚假材料获取高考报名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对弄虚作假或协助考生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纪依规依策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7.各地(市)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压实招生办和报名点的工作责任,严格规范做好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8.关于报名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关于做好西藏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藏招委办〔2020〕29号)。
(四)其它
1.各地(市)招生办、各高级中学须在4月底前完成考生报考资格、各类政策加分的审查和公示。
2.借考手续由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审批,借考生名单于5月通过西藏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西藏微青年”公布。
3.自治区招生办在5月中旬将编排考场后的信息反馈至各地(市)招生办。
4.借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本、卡)原件在借考地领取准考证。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及档案管理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档案资料中。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刑法、处罚期内的;
(3)有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行的。
(二)体检
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地(市)招委会要协调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具体组织办法,由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由自治区招委会指定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作出最终裁定。
2.体检信息由考生体检所在医疗单位和地(市)招生办(考区考务组)组织录入、校对、修改、打印,形成本地(市)体检信息库。借考考生原则上在考区参加体检。考生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
3.考生必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信息并签字确认,因核对失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4.报考军队院校、直招士官、公安武警院校(专业)和司法警官学院等体检和体能测试以相关部门文件通知为准。军检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军后卫〔2016〕305号)执行。
(三)档案管理
1.考生档案是高校考察和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分为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2.考生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招生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档案内容按照《西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考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招委办〔2020〕22号)相关规定执行。考生纸介质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电子档案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4.各地(市)招生办须会同相关部门对考生档案中奖励、照顾录取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审批。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须在5月底以前完成。考生纸介质档案(不含人事档案)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建档、管理,建档工作须在5月底前完成。
6.因档案缺失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影响录取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7.被录取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各地(市)招生办领取本人纸介质档案。新生报到时,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纸介质档案,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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