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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内蒙古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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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按照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安排,我区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在3月初开始,4月中旬结束。具体体检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如遇疫情等特殊情况,需要推迟进行的,须报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为切实做好体检工作,确保体检工作平稳、有序、顺利实施,确保考生体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与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考生体检工作是高考组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高考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各地招生考试委员会要高度重视高考体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要把高考体检工作作为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抓实抓细抓好,确保高考体检工作程序规范有序、结论真实准确。体检工作要在上级招生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在当地旗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建立由教育、卫健等部门组成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工作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协调、指导本地区开展招生体检工作;督促、检查体检工作的进行情况;规范、有序进行体检工作;做好体检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体检信息及体检结论真实、准确;及时处理体检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好体检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地教育、卫健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疾控机构要主动扛起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高质量完成好高考体检各项工作。要认真制定体检工作组织管理办法,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使体检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要继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体检工作,特别是发生疫情的地区,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卫健委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高考体检防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体检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加强现场管理。各地要将疫情防控与体检工作同部署、同安排,既要保证所有考生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要确保体检工作质量。体检工作开始前,要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开展本地区高考体检工作。体检时,要严格落实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管住楼宇入口,增设防护提示,坚持场所消毒,保持室内通风,备足防疫物资,确保不因体检传染疫情,不因疫情影响体检。要做好体检组织管理工作,优化体检工作流程,加强人员管理,确保体检现场秩序井然。体检医院要做好体检场地的疫情防控和安全保卫工作,建立体检门岗值勤制度,并设专职人员维持秩序。体检工作人员凭证出入,严禁无关人员和考生家长进入体检场所。考生须持《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体格检查表》(以下简称《体检表》)和身份证参加体检,要自觉遵守《考生体检守则》(附件1)。考生体检时,各科医师应注意核对考生与身份证、《体检表》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如发现冒名顶替现象,应拒绝检查,并及时报告;眼科检测时,须检查考生眼底,禁止佩戴隐形眼镜,随机择行严防背诵视力表,其他无关人员和非正在检测考生不得看到视力表和色觉检查图,严防提示等作弊行为。

  (四)严格执行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三个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开展工作,对考生体检做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时,要准确填写体检结论代码,不得使用旧版体检指导意见,不得出现代码无对应结论的情形,不得出现体检结论代码与结论意见不符的情形,体检结果、体检结论代码和结论意见等《体检表》内容均不得有涂改;要确保各体检项目均有检查结果,不得出现空白或漏检项目,各项目均要有医师签字,最终结论要有主检医师的签字和体检医院(单位)的公章。各科医师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主检医师对体检意见负总责。

  各体检医院的胸部透视检查应符合国家有关健康体检的规定,确保安全、规范。

  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指导意见》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按照《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者(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B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五)有关疫情防控下的体检地点规定。考生应该在高考报名地旗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医院参加体检,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到达指定地点参加体检的,考生可向就读地或滞留地旗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就地参加高考体检。体检数据等相关配套工作,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协调有关招生考试机构完成。

  二、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关键环节

  (一)认真遴选,确保体检医院和医师符合要求。各旗县(市、区)要选择本地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承担高考体检任务,上一年出现体检工作失误或体检信息失真的,原则上不得再次承担该项工作。要在体检开始前,将审核、确定的体检医院或医疗单位报所属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备案。体检医院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参与高考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和各科体检医师必须达到规定的资质,主检医师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所有参加高考体检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业务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体检前要组织体检人员认真学习《指导意见》、《通知》和体检方法等文件。体检人员要本着对国家、对高校、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体检工作,要自觉遵守《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附件2),要正确掌握《指导意见》、《通知》和《体检工作操作规程》的精神 (凡属《体检工作操作规程》中未规定操作方法的体检项目,仍按原国家教委1991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方法》进行检查),特别是体检结论对应条款及代码,做到不宽、不严、不漏项、不错检,体检意见准确无误。

  (二)严格检查,确保考生体检信息准确规范。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委派专人做好考生体检信息检查工作,特别要认真做好身高、体重、视力、色觉等项目的检查,准确、规范填写体检结果。填报提前批录取院校意向类别和所有院校录取方面的身体条件要求,均以高考体检的最终结果和结论意见为准,其他体检结果或结论,不予认可。考生报考军队、公安等院校,还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再次进行专门体格检查。

  要指导考生如实填写《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不得隐瞒或背离身体现状填写。凡因本人未能如实完整准确地填写既往病史而造成相关的面试或体检不合格、录取阶段被退档、新生入学复查阶段被取消入学资格等情形,责任由考生自负;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退学考生,按有关规定安排自治区高校相关专业接收录取,其他退学考生不予重新安排录取。

  (三)做好服务,认真对待考生提出的复查申请。考生体检信息是考生高考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参加今年高校招生的考生均须参加体检。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体检宣传服务工作,要提前向考生公布体检时间、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等。体检结束后应将体检表复印件交考生,作为体检结果的正式书面通知由考生个人保存。考生可依据该复印件核对体检信息录入结果的准确性,以及作为对体检结果进行复议的依据。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体检结果复检等相关工作。考生若对体检意见有异议,要求复查,应在体检后的二日内提出申请,经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批准,征得体检医院同意后进行复查。体检复查只限一次,最终体检结论应以复查后意见为准。如考生仍有异议提出复查,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准,可在自治区确定的终检医院进行复查,并做出最终裁定,最终体检结论以终检医院的结论意见为准。体检后二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的,或复检后未提出以及未在指定时间内提出终检申请的,视为认可体检结果,自愿放弃复检和终检权利。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为我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终检截止时间为4月25日。

  三、做好检后工作,确保信息准确

  (一)体检信息录入工作。体检完的考生,各地要及时将其体检信息和体检结论录入系统,录入结束时间为4月20日。体检信息录入时务必要认真负责,建立专人录入、专人核对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所有考生的体检信息都准确录入系统,确保包括不宜报考专业等体检结论意见在内的所有项目均准确录入,录入后要进行必要的数据检查。若使用医院体检信息系统自动记录体检结果,待体检结束后,由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按自治区统一标准以DBF格式的数据文件上报。

  (二)体检信息确认工作。体检信息录入完毕后,各地要组织考生对录入的体检信息进行网上确认。录入系统的体检信息开始确认时间为4月21日,确认结束时间为4月29日。考生登录高考报名系统,对照《体检表》复印件医师填写内容,对录入的体检信息进行确认。体检信息以《体检表》上医师填写内容为准,如发现不一致等问题,及时通过该系统提交更正申请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所属旗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待旗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答复后,再行登录上述网址,进行体检信息确认。经考生确认后的体检信息旗县(市、区)管理用户无修改权限。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根据网上和书面提交的录入错误反馈信息进行核对和修改,并通知考生修改结果。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考生认可录入的体检信息并放弃检查的权利,后期不再受理考生的确认申请。

  网上确认的同时,各地要通过网上办公平台打印已完成确认工作考生的《体检表》(确认版),组织考生在《体检表》(确认版)规定位置签字确认本人的高考体检信息。若考生签字时未满18周岁,则其家长(或监护人)也须签字。同时组织考生填写《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有关体检事项告知书》(附件3),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留存备查。考生本人确认不认真或委托他人确认、考生本人未签字或由他人代签字、逾期未确认的,由此导致出现录取等环节纠纷或影响录取和填报志愿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体检信息确认工作结束后,考生提出的有关体检信息变更、更改等诉求将不予受理。

  对未参加体检、未录入体检信息或未进行网上确认的考生,原则上不予打印准考证和安排录取。

  (三)体检表整理扫描工作。各地要提前整理考生《体检表》,按办公平台打印的《体检表回收花名册》分袋封装。对于未交回的《体检表》的考生,根据实际情况需在《体检表回收花名册》对应考生备注栏内标注未体检或未交回。学校报名的考生《体检表回收花名册》按学校和班级分页,招办报名的考生《体检表回收花名册》按固定数量按考生号后四位段号范围分页。《体检表回收花名册》中的考生按考生号后四位排序,整理人签字后将《体检表回收花名册》放在最上面随对应考生的《体检表》一起装入袋中。各地需将办公平台打印的《体检表回收清单》填写完整,由此项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所有考生的体检表须在5月份随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答题卡等材料一起交回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进行扫描。对于扫描质检中发现体检信息漏项的、未签字、未签章或签字签章不清晰等情况将返回各地,由各地重新补全后再交回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凡因体检表送达不及时、份数短缺、内容不全等影响考生扫描和录取的,将对相关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查违规违纪

  考生入学后,录取高校体检复查如发现考生高考体检结果失实,由录取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追究相关体检医师的责任。考生体检作弊、扰乱体检秩序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体检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因体检结果失真影响考生录取等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暂停相关医院下一年度高考体检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暂缓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评优、晋级资格:

  (一)体检组织工作混乱、秩序失控,社会反响恶劣。

  (二)体检医师不认真负责,导致体检结果与考生身体现状不符,引发录取等环节工作出现纠纷或遗留问题。

  (三)体检医师弄虚作假,擅自变更或失真填写体检结果。

  附件:1.考生体检守则

  2.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

  3.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有关体检事项的告知书

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1日

  附件1

  考生体检守则

  1.要按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组织安排,做好个人疫情防护,服从体检单位的疫情防控要求,整队前往指定医院,等候体检,不得迟到。

  2.要服从工作人员统一指挥,遵守纪律,保持体检场所的良好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窜检查室。

  3.与体检医师主动配合,如实回答医师提出的问题,不得弄虚作假。

  4.体检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中途退出者,未检项目和未办妥的手续不再补检和补办。

  5.凡医生认为需要进行血压、心律复查的考生,在指定地点安静等候,准备接受进一步检查。

  6.考生如有意见和要求,应通过带队人员向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体检医院反映,不得与体检人员纠缠,影响工作。对无理取闹,严重扰乱体检秩序,威胁体检工作人员者,取消体检资格,并以扰乱社会治安论处。

  7.考生应认真进行体检信息确认,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当地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核对,按规定更正后重新确认。因考生本人体检信息确认不认真而造成的一切相关问题,责任自负。

  附件2

  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勇于抵制不正之风。

  2.坚守岗位,认真工作,不擅离职守。严格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

  3.认真学习,正确掌握并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其他相关文件,做到不宽、不严,体检结果准确。

  4.维护好体检场所的秩序,制止与体检无关人员进入体检场所。

  5.态度和蔼,说话和气,关心爱护考生。

  6.保持体检表的整洁,准确、清楚、规范、工整地填写体检表,做到不漏填、不错填、相关内容易于辨认。

  7.不得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附件3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

  有关体检事项告知书

  各位考生和家长:

  为确保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告知如下:

  一、考生要高度重视体检,按时参加体检。体检表各项内容不得有涂改,各体检项目不得出现空白、漏检并有医师签字,体检结论要有主检医师签字和体检医院(体检站)的公章。体检信息以《体检表》上医师填写内容为准。

  二、考生登录高考报名系统,要认真核对并确认体检信息和体检结论。如无误,在《体检表》(确认版)规定位置处签字确认,其中签字时未满18周岁的考生,其家长也必须签字;如有误,及时联系旗县(市、区)进行修改。

  三、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考生要如实填写、不得隐瞒或背离身体现状。凡因本人未能如实完整准确地填写“既往病史”而造成相关的面试或体检不合格、录取阶段被退档、新生入学复查阶段被取消入学资格等情形,责任由考生自负。

  我已认真阅读《关于做好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并知晓了上述告知的内容和规定,现郑重承诺:我已参加体检表上全部体检项目,“既往病史”已如实填写,各体检项目检测结果、体检结论与本人身体实际状况完全相符。

  考 生 号:

  考生本人签字:

  考生家长签字: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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