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杨凌示范区招生办,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各县(区)招生办,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为做好2010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应符合2010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并分别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和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报名。
(一)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09〕36号)的规定,办理报名手续,报考艺术类的考生,同时领取《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报考证》。
(二)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陕西省美术类专业课统考和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课校考。报考美术类专业(目录见附件1)的考生,必须参加陕西省美术类专业课统考,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的考生还应根据报考学校的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报考非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根据报考学校的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
1.参加美术类专业课统考的考生,于2010年1月13日至14日凭本人《身份证》和《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报考证》,到指定的报名考试点办理报名手续。西安市、铜川市、渭南市、商洛市考生在西安工程大学报名;咸阳市、宝鸡市、杨凌区考生在咸阳彩虹中学报名;延安市、榆林市考生在延安育英中学报名;汉中市、安康市考生在汉中市汉台中学报名。考生报名时应按规定标准缴纳专业课报名考试费。
2.参加学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的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报考证》,在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3.非艺术类考生不得参加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报名。
二、招生计划与招生简章
(一)招生计划
教育部批准的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13所高校(名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以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类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外省省属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必须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省内高校(西安美术学院、西安音乐学院除外)的艺术类专业必须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艺术类专业计划分艺术(文)、艺术(理)编制。
(二)招生简章
招生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陕西省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及对应的考试科目和要求、学校专业课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美术类专业还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录取时使用专业课统考成绩还是校考成绩。招生简章的内容特别是录取规则的表述必须与本校招生章程一致,因学校录取规则表述不明或与我省艺术类招生规定不符导致的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各招生学校应于2010年1月20日前将本校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寄送我办,同时将相应的电子文档发送到电子邮箱:zhangwd@xpu.edu.cn。
三、专业课考试
(一)专业课统考
1.2010年陕西省美术类专业课统考时间为:2010年1月23日。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速写三科,每科满分值100分。
2.省招办成立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课统考领导小组,成员由省招办及省内部分高校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统考工作的领导,组织专业课考试,研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统考办公室),设在西安工程大学招办。同时,从有关院校选聘专家、教授组成统考专家组,负责对命题与评卷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各科试题采取不同高校教师多套命题的办法建立题库,试题由省招办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评卷教师从有关高校选聘并分成三组,每组教师评阅一科试卷。
3.2010年2月2日前,统考办公室向考生通知统考成绩及位次,并向考生发放合格证。合格考生名单将在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www.sneac.com)公布。
(二)专业课校考
1.所有在陕招生的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中央美术学院动画专业、中央戏剧学院人物形象设计专业除外)及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时直接使用统考成绩;其它本科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统考成绩,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在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非美术类的艺术专业课考试由各招生学校组织。其校考成绩只用于本校录取。
2.个别学校的艺术类专业包含在我省的美术类专业目录内,但其培养方向(史论、表演、书法)对素描或色彩无要求者,可于2010年1月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在征得我办批准后,该专业不按美术类对待。
3.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在陕设点组织校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组织校考;其余本科院校原则上在本校所在地组织校考,如有特殊要求确需在陕设点组织校考的,应于1月15日前向我办提出申请(申请表样见附件3),经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在陕设点组织专业课考试的外省院校,必须在省招办指定的西安工程大学考点进行考试。对在陕设点而不在指定考点组织考试的外省院校,其专业课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4.校考于2010年春节后进行,3月底前结束。报名、考试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学校根据教育部及我省相关要求确定,考生可直接向学校咨询。
5.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专业课校考的组织管理。要严格报考资格审查,认真审查考生《身份证》、《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报考证》和本人是否相符,对美术类考生还必须审查其美术类专业课统考合格证(学校可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考生美术类专业课统考成绩),防止替考或不符合条件者违规报考。要加强试题、试卷、答卷的安全管理,确保万无一失。加强评卷管理,笔试科目由2名以上教师独立评阅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由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成绩。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生答卷(或视频资料)必须保留1年,以备复查。
6.各招生学校按照不超过本校艺术类招生计划数4倍的比例自行确定校考成绩合格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合格考生成绩,向成绩合格考生颁发专业课考试合格证。
7.我省实行网上报送专业课校考成绩合格考生名单,报送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对报送人数超过本校艺术类招生计划数4倍的,不予接收。
8.省招办将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公示各学校的校考合格考生名单。
四、填报志愿
(一)艺术类考生填报志愿方式和时间与其他科类考生相同。艺术类专业志愿填报在提前批次,其中本科志愿填报在“提前录取本科”栏内,高职(专科)志愿填报在“提前录取专科”栏内。所有艺术类考生在“提前录取本科”和“提前录取专科”栏内不得兼报文史或理工类,否则所填报志愿无效。在其他批次,可兼报文史或理工类志愿。
(二) 取得美术类专业课统考合格证的考生,可以填报使用美术类统考成绩的院校及专业。
(三) 在美术类统考合格基础上取得美术类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可以填报相应的学校及专业,也可以填报使用美术类统考成绩的院校及专业。
(四) 取得艺术非美术类专业课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可以填报相应的院校及专业。
五、录取
(一)艺术类录取按照本科和高职(专科)的顺序分两段进行。其中,艺术类本科在第一批本科录取前进行,艺术类高职(专科)在第三批本科录取前进行。未被艺术类录取的考生,可按其兼报的文史或理工类志愿参加录取。
(二)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文化课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前必须将本校录取分数线报送省招办备案,并通过本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所有高校艺术类专业,其文化课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办划定。其中,本科线为第二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专科线为普通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四)省招办通过网络向招生学校提供本科第一志愿考生文化课成绩及美术类专业课统考成绩,各院校必须于7月7日前将拟录取名单报送省招办。
(五)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的考生,本科第一志愿由省招办按照院校提供的拟录取名单投档,本科第二志愿和高职(专科)所有志愿则将符合条件的考生全部投档。由学校按照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并负责遗留问题的处理。
(六)对在陕编制艺术类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学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对在陕未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学校(即“0”计划),录取时只向学校提供第一志愿考生档案,考生如填报此类学校志愿,只能将其填报为第一志愿,否则无效。
(七)省内高校的学前教育、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媒体创意、宝石及材料工艺学、工业设计、影视艺术技术、数字媒体艺术、建筑学、景观建筑设计、包装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等17个本科专业,在考生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省内高校(西安美术学院、西安音乐学院除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六、加强领导,从严管理,严肃纪律
各市(区)、县(区)招办,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艺术类招生工作的领导,选派责任心强、作风严谨、廉洁自律的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落实工作责任。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艺术类招生政策,增强工作透明度。同时,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考生资格审查,严肃考风考纪,杜绝各类违纪舞弊现象发生,确保艺术类招生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对在艺术类专业课统考或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提供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计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对校考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不良影响的招生学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课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二○一○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王琼 029-85221792、梁永旺 029-8522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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