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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高考体检取消乙肝检测 高校招生政策调整

来源:京报网-北京日报 2010-2-20 9:31:16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需在接到本通知30日内,对当地现行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的相关政策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将对其责任主管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

  2月10日,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期盼、13亿中国人关注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正式发布。

  《通知》体现4大特点

  此次出台的《通知》是对2007年文件的完善和强化,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权益维护范围更广。2007年文件着重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这次文件强调维护入学和就业两方面的权利。

  二是禁查项目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在就业体检中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这次文件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三是特殊职业更加明确,2007年文件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都作为例外情形;这次文件明确规定如果特殊职业确需检查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四是监督检查力度更大。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经将禁止用人单位开展相关检测作为2010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部署;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适时联合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1.7万封电邮参与意见

  多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但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为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现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10年1月21日至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在征求意见期间,三部门共收到社会各界发来的电子邮件约1.7万封。从网民的反映来看,99%以上明确表示支持废除“乙肝歧视”相关政策。

  政策关键点

  30日内取消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需在接到本通知30日内,对当地现行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的相关政策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将对其责任主管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将给予处罚。

  不得询问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同样,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此外,学校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学生和应聘者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其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特殊需要需申请

  因职业特殊确有需要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私拆他人体检报告

  在普通健康体检中,除非受检者自己要求,否则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对违反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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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