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报考条件及录取规则
第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区)招办(招委会)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按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九条 报考我校(含行知学院)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报考日语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或日语。我校非外语专业对考生外语语种没有要求,但请考生注意我校大学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中外合作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等各专业要求考生的肝功能必须正常。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本科普通类专业的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要求为:汉语言文学、历史学、社会工作、思想政治教育(以上均含各专业方向)需选测历史,物理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以上均含各专业方向)需选测物理,其他专业的选测科目不作要求。
报考我校国际课程实验班各专业的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不作要求。
报考我校本科普通专业(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的江苏省考生两门选测科目测试等级须达到2B(含2B)级以上、必测科目测试等级须达到4C(含4C)级以上,技术科目须合格。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行知学院的江苏省普通类考生,选测科目不作要求。考生两门选测科目测试等级须达到1B1C(含1B1C)级以上、必测科目测试等级须达到4C(含4C)级以上,技术科目须合格。
第十四条 根据各省(区)招办提供的各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投档基本分数线。具体录取程序为:
1.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安徽省、江西省、辽宁省、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8省(区)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档;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其他省份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情况,若生源充足,一般按不大于计划数的120%的比例提取考生档案;若生源不足,则第一志愿全额调档,并按有关省(区)的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及补报。
2. 对江苏省普通类考生的录取采用“等级级差法”排序,即将进档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将考生投档分加上等级级差分后进行排序。当折算后的考生分数相同时,则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的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再次排序。等级级差加分办法如下: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B+等级,分别加上3分、2分、1分的等级级差分。
对其他省(区)的进档考生,按文化总分及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3.对于进档考生,我校将采用“分数优先(即分数清)”的专业安排方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即首先考虑专业未定考生队列中队首(即分数最高)考生,考生队列中队首考生未安排专业前不考虑第二名考生。对队首考生,先看其第一志愿,若第一志愿专业未满则放在第一志愿,若已满则看下一个志愿,直到处理完该生所有志愿,再视其是否服从调剂进行处理。
4.报考我校英语专业(含专业方向)的江苏省考生,英语单科成绩要求在95分以上(行知学院的无此要求)。在实际录取中,学校可根据生源总体情况适当调整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省教育考试院(招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我校选择性招生只面向江苏省考生。公办选择性招收的普通类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1B1C(含1B1C)级以上,行知学院选择性招收的普通类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2C(含2C)级以上,其他要求同前相关条款;艺体类考生的选择性招生要求按江苏省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选择性计划的使用需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按2009年有关招生政策录取。
第十八条 艺体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音乐类专业:对文化和专业均达省控线的考生(山东省考生必须取得我校的专业合格证),按专业总分(山东考生为校考专业总分)并按不大于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调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2.美术类专业:对文化和专业成绩均达省控线的考生(安徽省、山东省考生必须取得我校的专业合格证),按综合分(即文化总分+专业总分)并按不大于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调档,对于进档考生按总分(文化总分×30%+专业总分×70%)由学校择优录取。其中安徽省、山东省的考生的专业总分为我校校考专业总分。
3.体育类专业:对文化和专业成绩均达省控线的考生,按文化分并按不大于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调档并择优录取。
4.江苏省报考艺体类的考生必须符合“七门学业水平必测科目D级(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的要求。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参与、监督下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