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录取
第六条 基本原则:宁夏师范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和“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录取规则:
1、学校严格按各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机构规定和录取批次进行录取。
2、学校按照各省市投档原则接收考生电子档案,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平行志愿相关录取政策执行;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3、如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按分数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
4、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5、我校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比例。限招英语语种。
6、考生参加省(市、自治区)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联(统)考且成绩合格,在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艺术类、体育类文化考试规定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据志愿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满为止。我校单独组织艺术专业考试的省份(甘肃)录取时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艺术类文化考试规定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据志愿按我校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满为止。
7、我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和经各省(市、自治区)招办允许的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
8、报考我校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试。
9、我校认可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综合考试科目成绩。
10、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口齿清楚、五官端正、身高符合体检标准有关要求,五官、四肢、体形等有严重残疾和生活自理困难的考生不予录取。
11、报考我校音乐类考生身高男生不低于168CM,女生不低于158C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