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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勿触考纪高压线 8种作弊行为各科成绩无效

  9种违纪行为取消单科成绩

  按照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详解:考生如携带手机、书包、与本场考试无关的书籍等物品,且没有按照考场内监考教师指定地点放置,应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2、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

  详解:考生应按照本人考试用条形码上规定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入场参加考试。否则视为违纪行为。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详解:在考场内广播或监考教师发出“可以开始答题”的信号后,考生方可进行答题;在考场内广播或监考教师发出“停止答题”的信号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否则视为违纪行为。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详解: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向周围考生张望或者偷看试卷、与周围考生说话、用各种方式进行暗号联络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均属违纪行为。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详解:考生在考试前后和考试过程中不得有在教室、楼道内大声喧哗、打斗或者与其他考生高声交流等影响考试环境的行为。否则视为违纪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详解:考生在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后可以举手告知监考教师交卷,经监考教师检查试卷、答题卡、草稿纸齐全,姓名、准考号填写清楚并收齐后,考生才可以离开考场。否则视为违纪行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详解: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否则视为违纪行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详解:考生在答题时应使用钢笔(黑色、蓝黑色)、签字笔(黑色、蓝黑色)或使用试卷中所规定的其他考试用笔。考生在答题时应在监考教师发放的试卷、答题卡的规定位置上填写姓名、准考号。考生不得在密封线外或签名栏外等地方做与考试无关的各种记号或信息。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详解:考生在参加考试时,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8种作弊行为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故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考试内容的相关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详解:考生在进入考场时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资料,包括:与本场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练习册、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纸条等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考生在考试中带入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计算器或快译通等电子设备的。以上行为均属于考试作弊。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详解: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采用抄袭手段,包括:对他人所答试题进行抄袭,或者对个人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材料进行抄袭的;考生协助他人抄袭,包括:传纸条、书籍、笔记、试卷,或者有意识协助他人偷看自己试卷答案的。以上行为均属于考试作弊。

  3、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详解: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强行对他人试卷进行抄袭,包括:未经监考教师允许走出座位、观看他人试卷、强行拿走他人试卷进行抄袭等行为,均属于考试作弊。

  4、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

  详解:这里所涉及的通讯设备通常是指手机、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如考生把手机带入考场,且未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在考试过程中,手机发出响声或有信息接收情况发生时,无论该生是否有接听、接收行为,被监考教师发现,取消该生本次考试成绩。此外,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传递物品,交换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条等行为,均按考试作弊论处。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详解:考生采取由他人使用伪造证件等方式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取消该生本次考试成绩。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详解:考生在考场中态度恶劣,故意销毁或撕毁考试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行为,按考试作弊论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详解:考生在答卷上故意填写他人姓名、准考号等信息,进行代考行为的,按考试作弊论处。

  8、其他以欺骗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本报记者: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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