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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高中生转学有新规 防变相择校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2011-3-9 9:13:04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陕西省教育厅昨日出台《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高中学生转学情形做出规范性规定,严防学生以转学、借读为名变相“择校”……

  非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得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生……陕西省教育厅昨日出台《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高中学生转学情形做出规范性规定,严防学生以转学、借读为名变相“择校”。

  该“办法”6月1日起实施,从2011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学生开始执行。

  入学两周不注册视为放弃入学

  “办法”规定,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按规定对新生进行注册登记,编制学籍号。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注册学籍。凡属跨市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违规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不能超一年

  学生因病等情况,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复学时,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继续休学。

  退学旷课140学时可能被退学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转学县域内学校之间不得转学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统筹安排学生转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一、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二、非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三、毕业年级学生;四、学生在休学期间。

  学生转学的手续也有所简化。“办法”中规定,我省学生转往外省(市、区)学校,只需持学籍注册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向所在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审批即可,无需再到教育厅盖章。

  借读学生应建立临时档案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借读学生编制学籍号。

  按照我省目前的高考改革方案,高中学业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将作为高考录取的参考依据之一。此次“办法”中明确规定,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

  同时,借读学校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并于借读期满时,将借读学生临时档案移交给借读学生学籍注册学校。借读学生的修业证明等事宜,由学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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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魏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