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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远:放弃录取何川洋合理合法

来源:新京报 2009-7-13 11:53:0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再退一步,假定何川洋在当时并不知道其意义,但造假行为本身一直“持续”到其高考,在周围大面积造假的情况下,何川洋显然很明白造假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说其自身没法再改回来,是一厢情愿的事,只要何川洋愿意,在法律程序上究竟有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碍?而障碍无非来自造假的父母和其本人的侥幸心理。

  就此而言,何川洋对于造假虽非“直接故意”,但起码属于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主观过错不可否认。何川洋应该为自己的行为埋单。

  周泽律师认为,《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于2009年,而何的造假行为实施在前,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个文件对何不适用。然而,何初中造假不假,但其造假行为一直在“继续”,对行为导致的状态在持续的情况下,法理对该行为如何认定无需多言。

  就这个事件本身而论,笔者没有觉得北大或者教育部的做法有什么违法甚至违背常理的地方。造假者(何川洋起码属于从犯)应该为其不诚信的行为付出代价,这并非不宽容,法律针对的不是某个人,而是其行为,这也是一个基本的法理常识。我们并非对何川洋一个人不能宽容,而是对这种造假的行为不能宽容。假定以造假者是其父母为由赦免,则明年六月,神州大地必然是:喜看稻菽千重浪,遍地考生改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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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lan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