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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高校定向生无法“定向”的艰难诉讼

  两审裁定:云南省交通厅和大连海事大学不属于行政不作为

  在起诉云南省交通厅的同时,大连海事大学也被列为了被告之一。

  杜青认为,在他没有定向生志愿的情况下,海大没有征求他的意见,将他录取成定向生,而在给他的录取通知书和2002级新生入学需知上,没有告诉他是定向生,也没说明定向地区和单位。学校违反了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录取入校后,没有补办定向生手续,而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定向生免缴学杂费”的规定,学校违规收取了他4年的学杂费23000元;在毕业21个月后,他才拿到学校寄来的《报道证》,学校的这一做法,侵犯了他的正常工作权。由于没有《报到证》,21个月里他无法正常就业,心理受到打击,经济受到损失,户口也无法迁移,档案该放哪里也不知道,还常常为档案是否会遗失而心神不宁。

  此外,他还认为,2005年年底,学校在知道云南省交通厅拒绝接收其报到的情况后,应马上和交通厅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应该把他改成一般的大学毕业生,把每个大学毕业生都有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发给他,让他能合法地去找工作。而学校却没有这么做,而且也没有在他2006年毕业离开学校前让他领到《就业报到证》。

  杜青认为,自己报到被拒绝以后遇到的种种困难,与大连海事大学没有履行完毕高等教育法的授权及其法定职责有直接关系。“学校在知道我报到无门情况下,却一直不过问,不关心,让我内心很受伤害。”他说。

  法庭答辩中,大连海事大学辩称:大连海事大学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根据财政部1996年的相关规定,高校有权收取学费,学校的所有毕业生就业都是自主择业,学校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为毕业生安排就业。此外,关于定向生是指定向学生在毕业后必须回到生源地工作,原告所说的被告指定原告到云南省交通厅工作的说法不成立,学校没有权力把原告安排到云南省交通厅工作。

  对于杜青提出的“云南省交通厅和大连海事大学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安排他到云南省交通厅就业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的主张,法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大连海事大学作为国家设立的高等教育机构,其性质是事业单位法人,同时高等教育法授权其可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杜青在海大接受本科教育后,海大已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为其颁发了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履行完相应的的行政管理职权,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另外,云南省交通厅作为行政机关,其法定职责是制定全省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负责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管理、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等,其法定职责和权限不包括高校毕业生(包括定向生)就业,因此也不属于行政不作为。

  2008年8月25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驳回了杜青的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裁定的杜青于2008年9月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4月28日,昆明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了上诉,认为“一审行政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定向生要求到定向单位工作有什么错?”

  在云南省交通厅和大连海事大学2002年签订的《普通高校定向培养协议书》中约定招收的6名定向生中,包括杜青在内的5名定向生从2006年毕业以来,一直在为他们的“定向”而奔波、上访,但最终其余4人放弃了旷日持久的诉讼,只有杜青将云南省交通厅和自己的母校告上了法庭。

  “在这3年里,我和我的父亲反复向云南省交通厅和大连海事大学反映、陈述,但却没有听到几句温和而有用的话,我们全家也因此被搞得疲惫不堪。”杜青说,“长达3年的时间里,我不能自主找工作,耽误了找工作的最佳时间,失去了很多优秀的就业机会,沿海一些发达城市的单位曾经表示愿意接收我,却由于没有就业手续而最终无法录用。这所有一切的不良后果,都是这个所谓的、我不知情的‘定向生’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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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lan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