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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招政审个人而不是其家庭 应有司法救济途径

来源:法制日报 2009-8-3 14:25:3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高考招生还有多少难以逾越的“门槛”

  从近来的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在高考招生中还有很多不公平、不公正。正是因为这种不公平与不公正现象的广泛存在又迫使着人们去追求更多的不公正来消解已有的不公正,比如说各种不正常的加分。但对一些人来说高招最大的不公平是对考生身体健康的歧视。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陆军说,高招歧视中最严重的歧视还是对疾病的歧视,特别是乙肝歧视。但大多数受歧视者都选择了隐忍歧视或隐瞒自己的病情。他说,国家应该有义务鼓励这些患有疾病或者身有残疾的人自强不息,而不是将他们排除在高等教育之外,如果说作为学校来讲他们有就业率等等这样或者是那样的顾虑,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为学校消除这种顾虑。

  黄如方是是一个残疾人,他特别关注患有罕见疾病的青少年问题。他说,在高招歧视中很多学校并不是直接拒绝残疾学生入学,而是说残疾学生不能完成在学校的学习与生活。但这实际上是本未倒置,残疾学生是可以在学校完成学习和生活的,只是学校没有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无障碍设置,这是学校的问题,不是学生的问题,不能成为残疾学生无法入学的理由。

  张千帆教授说,我们看到,政审、体检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审查中,包含着很多标准,但这些标准并不明确,很容易成为权力滥用的依据。因此,国家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国家关注的重心应该更多地转到对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上。对高校招生录取制度应该完善它的细节,使得考生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具体来讲,第一,需要国家立法来进行保护。从法学的角度,我们需要重新理解中央法律和地方法律的关系———凡是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都应该由上位法来设定,不能让各部门各学校任意规定。即使不能通过法律,至少也要通过法规来对这些事情进行规定。第二,中央的规定一定要比较具体,不能过分模糊,否则会给地方和高校滥用权力提供自由空间。最后,国家必须通过完善司法机制去控制地方和高校的行为,那种能否立案取决于个别领导一句话、能否胜诉更不确定的任意现象再也不能延续下去了。而且还应该保证从立案到审理形成全国统一的司法标准,这样才能形成法律的统一适用,进而为全国各地的考生提供一条统一的权利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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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lan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