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教育部网站30日发布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自主选拔录取计划纳入试点高校年度招生计划,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人数一般不超过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
通知指出,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作为高考制度的重要补充,要坚持方向,在统一高考的基础上,着力完善高校自身的综合评价体系,主要招收具有学科特长,以及全面发展且具有创新潜质的考生。继续探索部分试点高校联考。中学向试点高校推荐自主选拔录取申请考生时,应事先制订并公开推荐工作方案,尊重申请考生的自主选择,择优推荐,在校内公示推荐名单。试点高校的考核须参照国家教育考试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考务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安全和良好的考风考纪。申请考生和所在中学须对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通知要求,试点高校在确定拟参加本校考核的申请考生时,应兼顾生源质量与区域分布的合理性,向在学科专业方面表现突出的申请考生、向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地区或中学、向农村地区中学或申请考生适当倾斜,并合理控制参加本校考核的学生数量。
通知要求,试点高校对入选考生高考成绩的录取要求,不应低于考生所在省(区、市)试点高校同批次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中学、高校、省级招办须分别在考生所在中学、高校以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信息发布平台上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中学公示的考生信息须保留至当年8月底,高校和省级招办公示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入选考生须参加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根据所在省级招办及参加考核的试点高校的要求填报志愿。
通知强调,4月20日前,试点高校须按教育部有关报送信息格式要求将经公示的入选考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n)。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3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核对、补充、确认考生的相关高考报名信息。5月10日起,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高校所有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信息。对在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存在违规承诺及操作、虚报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考试作弊、替考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予以严肃处理。
此外,拟开展其他形式的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高校,有关方案需报教育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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