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北京工业大学普通类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工业大学 院校国标代码:10005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属唯一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第四条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条 学校的调档比例不超过计划录取数的120%。
第十一条 学校调档后,按照高考总分优先(不考虑照顾对象加分)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分专业级差;部分专业录取时,考生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可以作为参照的依据。
对于江苏籍普通类考生,我校录取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
对于内蒙古籍普通类考生,我校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对照顾对象加分实行调档加分,进专业不加分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在北京市录取高分的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时为第二志愿的考生预留3%左右的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体检标准。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学校艺术类本科的招生录取,按照《北京工业大学2012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执行。
第四章 招生咨询
第十七条 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电话:010—67391609,网址:www.bjut.edu.cn ,电子信箱:zsb@bjut.edu.cn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工业大学2012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为加强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北京工业大学艺术专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工业大学 院校国标代码:10005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属唯一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第四条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第六条 艺术专业办学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8号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报考原则
第十条 专业报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不受理函报。
第十一条 报考信息以当年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二条 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省统考”(不组织“省统考”的除外)和我校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十三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只在北京设置考点。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有关艺术类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 从已取得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并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招生条件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并文理兼收。
第十六条 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类本科院校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
对于文理分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分别按照文理计划录取;对于文理兼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文理不再分别录取。以上都按文化考试成绩加上我校专业考试成绩进行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总分相同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中,对于专业总分全国排名前20名、文化总分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类本科院校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优先录取。
在专业志愿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
第十七条 对照顾对象加分实行调档加分、进专业也加分的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考生在报考和考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学校将取消其录取或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对考生报考的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二十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没有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五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二条 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招生政策咨询):010—67391609,网址:www.bjut.edu.cn ,电子信箱:zsb@bjut.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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