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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艺考专业课考试中考出好成绩,小薇签约参加某公司专业课课程培训,但还是未能达到录取分数线。这时她发现培训公司不具备办学资格,便起诉要求返还和赔偿相关费用。

  为在艺考专业课考试中考出好成绩,小薇签约参加某公司专业课课程培训,但还是未能达到录取分数线。这时她发现培训公司不具备办学资格,便起诉要求返还和赔偿相关费用。重庆晚报记者昨日从綦江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驳回小薇的诉讼请求,近日市五中院维持了原判。

  小薇是綦江某中学2013年应届高中毕业生。2012年7月的一天,她在校门口接到一份宣传单,内容是艺考考前培训。征得父母同意后,当月12日,小薇与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接下来的半年,公司聘请的老师对小薇进行了钢琴、声乐等课程培训。随后,小薇参加了2012年艺术类高考专业考试,但没达到录取线。就在这时,小薇听说这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形象策划等,并不具备社会办学资质,便将该公司告上法院。

  法庭上小薇诉称,该公司并不具备相应师资条件,教学也没达到预期要求,存在违法办学和违规收学费,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学费2万元,赔偿培训期间生活费和住宿费1.5万元。

  被告公司辩称,小薇已在公司安排下进行了专业培训,公司也收取了学费,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培训协议,原告缴纳费用并参加辅导,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成立。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亦按约定的培训期限及培训方式行使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的培训合同已履行完毕。关于原告以被告办学需要有相应的招生、办学资质的问题,应由工商行政部门予以认定和处理,并非导致双方培训协议无效的必然因素,对原告以此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驳回请求。

  (文中人名系化名)

  培训包过协议 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以下几种情形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该公司不具办学资格,但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协议。

  主审法官提醒,现在各类艺术培训班非常多,其中不乏不具资质的机构,这就需要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睁大眼睛,对该机构进行全面了解,避免出现类似小薇的情况。

  针对不少培训机构经常打出的包过承诺,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何桐雨提醒,作为培训机构,包过的承诺虽是一种夸大的宣传,但本身就具有欺诈性。因为培训机构本身既不能代替考生参加考试,也不是考试评判者,除了提供教学指导外,它没有能力保证让参加培训的考生全都过关。

  有的宣传单中有“包过,本次考不过下次免费培训,直到考过为止”的字样,何桐雨认为,这种承诺也有问题,因为很多考试是有年龄限制的,如果参加培训的考生和培训机构签订了这样的包过协议,第一次没有通过,但在其后的考试中不再具备报考条件,那么包过又如何实现呢?因此,考试培训机构推出的包过协议本身就具有欺诈性,属于无效合同。

  “不过,如果在合同中约定考生不过关,培训机构退还一定比例的学费,这样的条款是有效的。”何桐雨解释,这就在于培训机构愿意承担风险,这笔钱属于风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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