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送生招生
六十六、保送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4〕1号)和《关于切实加强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1〕1号)执行。
其他类招生
六十七、体育单招(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招生,按照体育总局《关于印发<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13〕10号)执行。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单招的考生,应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报名,并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要求制作电子档案。报考体育单招考生持高考考生号到报考学校参加体育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有关报名和考试办法请登录学校网站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咨询。
各有关体育单招院校在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审批手续时,录取名册上应如实填写考生号,并报送运动等级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办理录取审批手续,由此引起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
六十八、招收空军和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相关文件执行。
六十九、预科直升工作按重庆市招委、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预科直升工作实施办法》(渝招委发〔2012〕10号)执行。
七十、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收残障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一、贫困地区定向专项计划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2号)、《关于做好贫困区县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2〕15号)执行。自2014年起,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签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市属高校农村小学全科教师招生计划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01号)文件执行。地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工作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七十二、我市从2014年起空中乘务、空中保卫专业实行全市统一测试,招生院校在考生统测合格基础上根据招生章程进行录取。未经统测或统测不合格的考生任何高校不得录取到空中乘务、空中保卫专业。
新生入学与复查
七十三、新生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有弄虚作假等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报考地。有关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查处和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七十四、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20日之内报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七十五、各高校要加强教务、学生、招生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管理,防止误退考生档案。如果发现差误应在向教育部上报录取库前及时处理,否则,由招生高校自行负责。
七十六、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后,须认真清理核对录取审批名册,若名册没有收到或有疑问,应及时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联系,否则不再补办,遗留问题由高校自行负责。
信息公开公示
七十七、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示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4号)文件要求,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和各在渝招生院校要对招生考试各环节信息公开。考生特征信息(特别是各种加分信息)必须实行“三级公示”。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类政策、招生计划、各类照顾政策、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并进行二次征集志愿;负责处理招生考试中的重大违规事件并公布处理结果;提供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填报志愿有关事宜;录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4年底。
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区县(自治县)、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在渝招生高校应在其网站上公布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4年底。
七十八、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招生考试机构及其职责
七十九、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是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工作的常设机构,要在本区县(自治县)政府的领导下,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下,处理招生考试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八十、在渝招生普通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八十一、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及教委(教育局),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招生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要加强招生考试机构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招生经费
八十二、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地方考试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要加强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高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招生各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组织领导
八十三、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影响面大,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招生考试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各方,大力宣传,强化管理,严肃纪律。
八十四、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十五、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特别要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工作阶段的相关人员和考生的诚信教育。考生在报名、采集相关信息和填写、提交相关材料、相应特征信息的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八十六、依法治招治考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选择,要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33号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监督制度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防止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严肃处理招生考试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八十七、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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