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分政策及分值
凡符合春季高考报名条件的烈士子女考生,经审核可在原始分上加20分,少数民族、归侨青年及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考生,经审核可在原始分上加5分,但上述加分分值不累加。
八、收费标准
试点院校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6〕005号)以及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普通高校、中等教育等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行〔2000〕第11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如被录取考生已缴纳2015年6月国家统一高考考试费用的,考生在报到注册后,由录取高校负责退费,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考试院制定。
九、招生章程
1.各试点院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2015年春季招生章程。
2.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须于2014年10月31日前认真填写《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见附件2、附件3)上报市教委。市教委将于2014年11月11日前完成各试点院校春季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3.各试点院校春季招生章程经市教委核准备案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春季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教委将对高校招生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十、监督与管理
各级监察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36号)和《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办〔2013〕80号)精神,对2015年春季高考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各招生院校在春季高考改革工作中,必须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不断完善招生工作制度,确保春季招生考试改革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十一、其他要求
1.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依据本文件制订相关实施办法。
2.2015年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由毕业学校负责;2014年毕业的高中生,以原毕业学校品德评语为主;2014年以前的毕业生,由考生所在街道、乡、镇或单位主管部门,对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作出组织鉴定。
3.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院校组织。
希望各院校认真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招生考试改革工作,合理确定招生计划,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推进高校考试招生工作。
附件:
3. 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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