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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2021-6-18 20:46:32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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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三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内容要完整、准确。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学校负责,应安排专人将考核结果输入网上报名系统。非在校生的鉴定由其工作单位负责(无工作单位的由考生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并填写《2021年陕西省高考报名非在校生学籍证明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加盖考核单位公章;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鉴定由就读学校负责并填写《2021年陕西省回户籍所在县(区)高考报名考生学籍证明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要指定专人将非在校生和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内容输入网上报名系统。考核表原件留存备查。

  第五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是考生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招办和学校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出差错。因工作失误导致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内容影响考生录取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刑法、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 体检和考生档案

  第七条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各市、县(区)招委会要严格选择体检医院和选聘体检工作人员,要对所选聘人员进行认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要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程序,确保无错检、漏检,严禁弄虚作假。

  体检结论要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等有关要求,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所作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表填写要字迹清楚,数字准确,涂点规范,以保证信息采集准确。体检结论要反馈给考生。

  陕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县、市级体检和复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做出最终裁定。

  第八条 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由省招办建立,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高考成绩信息、志愿信息、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内容。

  纸质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和报考材料,其建立、管理及领取办法按照《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纸质档案管理办法》(陕招办〔2012〕7号)执行。

  第四章 考试和评卷

  第九条 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组考防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教生办〔2021〕3号)有关要求,从严做好高考组考防疫各项工作,切实保障考生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条 坚持平安高考目标。加强从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到回收全过程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严肃考风考纪,加大考试场所违禁物品监测力度,把好考点考场入口关。加强标准化考点管理,加强考试信息安全。充分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健全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大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专项行动,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成立高考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加强对疫情散发、极端天气、自然灾害、重大舆情等突发事件的预研预判,细化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考试科目设置:文史、艺术(文)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文科综合、外语;理工、体育、艺术(理)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理科综合、外语。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考生可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全国统考于6月7日至8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如下:

2021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2021年我省高考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的《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所有科目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的试题。外语科目包含听力考试,听力考试在笔试之前进行,其成绩计入外语科目总分。高考试卷、答题卡由省教育考试院印制。

  第十四条 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为残疾人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对其他临时突发伤病的考生,各地可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提供合理便利条件,协调安排好这些考生参加考试,同时要及时向省招办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五条 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考试实施。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确有困难的,经市级招生委员会批准,可在县城附近设置考点。考点及考场编排确定后因突发情况确需调整考点的,必须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按单人、单桌、单行编排座位。各科类不满30名考生的尾数考场单独设置,不得混编考场。外语为小语种的考生参加外语科目考试时,应按照不同语种单独编排考场。全国统考考点与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考点原则上应分开设置。

  第十六条 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各市、县(区)要按照标准化考点技术要求,按时做好考场视频监控、身份认证、作弊防控系统使用前的调试、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其在考试期间可以正常、稳定地使用。所有考场、试卷保密室、试卷分发(回收)场所、试卷运送通道必须纳入视频监控范围之内,并可实现网上巡查,确保试卷保管和考试期间监控时间不中断,监控范围不留死角,监控录像保存完整。广播室应安装摄像头和拾音器并接入网上巡查系统,外语听力试音和考试期间全程录像录音。所有考点必须安装、使用无线电信号侦测、屏蔽设备,无线信号屏蔽一般要能够覆盖考生在考试期间可能出入的场所和区域,包括考场、通道、卫生间等。

  每个考场安排2名或2名以上监考员。未使用身份认证系统的考点每个考场必须安排2名以上监考员。每个考点要根据本考点实际安排一定数量的机动或流动监考员。考试期间,视频监控室要安排与考场数量相匹配的视频监考员,至少应配备3名。

  各考点要安排女监考员负责使用金属探测仪,在视频监控下对所有入场考生进行检测,收缴一切可疑无线电信号接收、发射装置及其他违禁物品。

  各市、县(区)招生委员会要对以往违纪高发、考试管理存在隐患的考点加强监督、整改,县(区)招生委员会要为此类考点选派工作责任心更强、执行纪律更严格的监考员,并适当增加监考员的数量。

  第十七条 考试前,各县(区)招生考试机构须通过“陕西省国家教育考试综合管理平台”上报本地所有考点监考员及考务工作人员基本信息,并随机编排监考员。

  第十八条 严禁监考员(包括流动监考员)携带手机及其他无线通讯设备进入考点;严禁主考、副主考及其他工作人员携带手机及其他无线通讯设备进入考场、考务办公室、试卷保管室等工作场所。每科考试前,考点要在专门场所安排专人使用金属探测仪对所有监考员和拟进入考场等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测。每科考试均应随机调换监考员。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答题卡、备用试卷、备用答题卡及考场记录表等材料送交评卷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条 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实施,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普通高校招生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后,考生可登录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sneea.cn)或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s://www.sneac.com)查询本人成绩及各科选择题作答字符串、非选择题各题得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疑问,可登录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或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进入“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复审系统”,按程序经过身份验证后提出成绩复核申请,评卷工作办公室依据考生申请对“考生个人相关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答题卡)、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事项进行复核;考生对复核结果仍有质疑的,可提出复审申请,由复审组对考生申请复审的事项作出最终认定。超出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考点、各评卷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在保密期限内,确保保密事项不丢失、不泄露。

  第二十三条 报考外语专业及其他要求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试,具体要求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报考艺术类、体育类的考生,除参加文化课考试外,还必须参加专业课考试,具体要求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填报志愿

  第二十五条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共设置5个批次:提前批次、单设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高职(专科)批次。提前批次中的艺术类本科B段和艺术类专科A段、单设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高职(专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模式。提前批次(艺术类本科B段和艺术类专科A段除外)和其他特殊类型招生实行梯度志愿模式。

  第二十六条 在考生分数、位次和各批次、各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之后,考生登录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或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填报志愿。填报志愿分3个阶段进行:提前批次、单设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志愿在6月24日12∶00至6月27日12∶00填报;本科二批志愿在本科一批录取结束后填报;高职(专科)志愿在本科二批录取结束后填报。

  第二十七条 按照参加相同科目考试的考生成绩一同排序的办法,由高分到低分排列确定考生位次,即文史类与艺术(文)类考生共同排列位次,理工类与艺术(理)类、体育类考生共同排列位次。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的单科分数由高到低排列。总分、单科分数全部相同的,属并列位次。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不计考生位次,考生总分相同即属并列情况。

  第二十八条 参加提前批次录取的文史类、理工类本科院校和专业包括军队院校、公安本科专业、司法本科专业、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免费医学定向生;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优师专项);公费师范生;综合评价招生以及其他经批准的本科高校及专业,分A、B、C三段,投档录取按三段顺序依次进行。投档录取之后,未完成计划公开征集志愿。

  提前批次文史类、理工类本科A段为军队院校、公安本科专业、司法本科专业、中国消防救援学院,设置1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

  提前批次文史类、理工类本科B段为免费医学定向生,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

  提前批次文史类、理工类本科C段为除上述A、B段以外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本科院校及专业,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

  参加提前批次录取的文史类、理工类专科专业包括公安高职(专科)专业和定向培养士官,设置3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

  提前批次文史类、理工类所有院校的专业志愿后均设有“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第二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参加提前批次录取。

  艺术类本科志愿在“艺术类提前本科”栏内,分A、B、C三段填报。

  优师专项中的艺术类专业志愿填报在艺术类本科A段之前的专门栏目,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艺术类本科A段为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和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1个专业志愿,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艺术类本科B段为省内院校(西安美术学院、西安音乐学院除外)的美术类本科专业,以及省外院校申请参加本段录取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在陕录取规则必须与我省规定的省内院校录取规则一致),设置9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1个专业志愿,不设院校和专业调剂表态栏。

  艺术类本科C段为除参加艺术类本科A、B段录取外的其他所有艺术类本科院校及专业,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1个专业志愿,不设院校和专业调剂表态栏。

  艺术类高职(专科)志愿填报在“艺术类提前专科”栏内,分A、B两段。

  艺术类专科A段为省内院校的美术类专科专业,以及省外院校申请参加本段录取的美术类专科专业(录取规则必须与我省规定的省内院校录取规则一致),设置9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1个专业志愿,不设院校和专业调剂表态栏。

  艺术类专科B段为除参加艺术类专科A段录取外的其他所有艺术类专科专业,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1个专业志愿,不设院校和专业调剂表态栏。

  第三十条 体育类专业参加提前批次录取。

  优师专项中的体育类专业志愿填报在体育类本科之前的专门栏目,设置1个院校志愿,3个专业志愿,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体育类本科志愿填报在“体育类提前本科”栏内。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2个专业志愿,同时设有“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体育类高职(专科)志愿填报在“体育类提前专科”栏内。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2个专业志愿,同时设有“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第三十一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在提前批次不得兼报文史类或理工类志愿,在其他批次可以兼报志愿,艺术(文)考生可兼报文史类志愿,体育、艺术(理)考生可兼报理工类志愿。

  文史类、理工类考生不得兼报其他科类志愿。

  第三十二条 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参加单设本科批次录取,实施区域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高校在陕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陕试普招〔2019〕3号)规定执行。单设本科批次分A、B两段,采用平行志愿模式并单独填报。

  单设本科A段为国家专项计划,设置6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F,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同时设有“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单设本科B段为地方专项计划,设置4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同时设有“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考生报考单设本科批次的条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经县(区)招委会资格审查并公示合格的考生可以填报该批次志愿。该批次录取结束后,省招办将公示录取考生名单。如有举报且经查实存在资格造假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录取资格,同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科一批设6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F,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本科二批设12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F、G、H、I、J、K、L,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高职(专科)设8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F、G、H,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平行志愿各批次不设置“愿意录取到其他院校”的调剂表态栏,每所院校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第三十四条 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校专项计划志愿分A、B两段填报在院校所在普通批次之前的专门栏目。其中,A段为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设1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仅供符合条件并已公示的考生填报;B段为高校专项计划,设1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仅供通过资格审核和相关高校考核合格且公示的考生填报。A、B两段均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

  第三十五条 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部队预科班志愿分别设置在院校所在普通批次志愿之后,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志愿设置在本科二批志愿之后,顺序依次为:①定向就业志愿,②民族班志愿,③少数民族预科班志愿,④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部队预科班志愿,⑤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志愿。其中定向就业、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各设2个院校志愿。定向就业院校设2个专业志愿,少数民族预科班设3个专业志愿,其余均设1个专业志愿。所有志愿均设“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的调剂表态栏。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方可填报上述志愿。

  第三十六条 邮政扶贫招生志愿、空中乘务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志愿填报在高职(专科)批次之前的专门栏目,设3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2个专业志愿,仅供取得有关院校及专业报考资格的考生填报。

  第三十七条 各批次招生计划未完成时,采取征集志愿的办法进行补充。每批次正式投档录取后,省招办在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和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征集志愿信息。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尚未被录取的考生均可填报征集志愿,征集志愿时高校如对填报本校征集志愿的考生有最低位次、分数要求(不得高于正式投档录取时的最低位次及分数),应提前向省招办提出申请。本科二批录取时将视情况决定是否降分征集志愿。

  第三十八条 考生根据报考科类,按照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和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的高校和专业名称、代号、录取批次以及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填报志愿(征集志愿)。

  考生在填报志愿(征集志愿)之前,必须认真阅读了解拟报考高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按照网上填报志愿的说明及相关要求,根据高校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填报高校和专业志愿,确保志愿信息准确、有效,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志愿确认后不可更改。逾期不予补报。考生未填报志愿或将志愿填报在规定栏目以外而影响录取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省招办不受理考生以任何理由提出的要求放弃某一批次、某一高校、某一专业志愿转而参加后续批次、其他高校、其他专业录取的申请。招生院校以考生自愿放弃为理由提出的退档要求,省招办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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