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全部128种考试
酸东西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高考报考指南 >> 民办高校 >> 正文
【字体: 友情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友情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gaokao.exam8.com 来源:新华网 更新:2009-5-14 15:14:05 高考 高考论坛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相关推荐:报考必备常识:部分民办高校招生6大骗术解析
       专家建议考生以五项指标理性选择民办高校转帖于:高考考试_考试吧
文章搜索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高考权威辅导教材: 订书电话:010-62168566  更多>>>
网友评论
昵 称: *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标题:   匿名发表    (共有条评论)查看全部评论>>
版权声明 -------------------------------------------------------------------------------------
  如果高考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高考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关于本站  网站声明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付款方式  站内导航  客服中心  友情链接  考试论坛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4-2008 考试吧高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62168566 传 真:010-62192699
百度大联盟黄金认证  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经营许可证号:京ICP060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