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全部128种考试
酸东西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高考报考指南 >> 民办高校 >> 正文
【字体: 友情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友情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gaokao.exam8.com 来源:新华网 更新:2009-5-14 15:14:05 高考 高考论坛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相关推荐:报考必备常识:部分民办高校招生6大骗术解析
       专家建议考生以五项指标理性选择民办高校转帖于:高考考试_考试吧
文章搜索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高考权威辅导教材: 订书电话:010-62168566  更多>>>
网友评论
昵 称: *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标题:   匿名发表    (共有条评论)查看全部评论>>
版权声明 -------------------------------------------------------------------------------------
  如果高考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高考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关于本站  网站声明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付款方式  站内导航  客服中心  友情链接  考试论坛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4-2008 考试吧高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62168566 传 真:010-62192699
百度大联盟黄金认证  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经营许可证号:京ICP060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