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准确运用志愿级差的威力
(一)为什么说唯梯度是有害的
院校志愿分数级差具体如何理解、使用下面详述,但先举一个事例加以比较与鉴别。有一只谈“梯度”者如是说:“考生在确保所填报第一志愿是与自己实际相符的录取层次较高的院校外,为了不失掉中间阶层院校和出于保底的需要,其他志愿的填报应由高到低,呈‘降幕式’排列,同一层次院校不能填写成‘并列式’或‘波浪式’,更不能填成‘升幕式’,这样可以避免同一层次的志愿之间的‘撞车’现象。如在广东,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属于同一层次院校,如果考生第一志愿报了中大,而第二、三志愿却填华工、暨大,这样该批中大之外的志愿等于是无效的。”此说对错如何,笔者暂不下结论。而是先看其例举中, 广东的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这3所属于同一层次院校的招生章程中有关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是如何规定的。
1.暨南大学为什么不能报第二志愿?先看暨南大学曾在招生章程中有关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的规定:“关于院校志愿,我校一般不招收第二志愿及后续志愿的考生。”很明显,所有的考生都应特别注意,暨南大学一般不能作为自己高考志愿填报中的第二志愿及后续志愿的学校。但是,在这里笔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暨南大学公然在招生章程中声言“不招收第二志愿及后续志愿的考生”(这在全国是不多见的,总计仅10余所)。这从道理上讲是不对的,因为这与教育部在招生章程中规定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从实际上讲是缺乏远见、有害的,因为任何高校都不能保证它的第一志愿投档率永远充足,何况在全国不是数一就是数二的北京大学,曾在四川省招生还遭遇了第一志愿投档严重不足(理科计划招生57名,缺档7名;文科计划招生29名,缺档3名)的情况发生,就是一个明证。因此,进行像招生章程这样涉及成千上万人利益的政策性规定,必须要严谨,要有远见,更要留有余地。
2.华南理工大学的第二志愿如何报?再看华南理工大学在今年的招生章程中有关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的规定:“分数与学校志愿的处理办法:尊重考生所填院校志愿顺序,非广东省考生严格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档案不足,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广东省考生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新生,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分数必须超过广东省当年规定的高分保护投档线,同时设定学校志愿分数级差,各志愿间级差值原则上定为20分,并按减去学校志愿分数级差后的分数作为学校排序分数来确定录取专业。不录取未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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