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人供述
像场闹剧作弊结果并不“理想”
纵观本案,身为神池县一村长助理的张某是始作俑者。但是,显而易见,张某并不是高科技作弊的源头,充其量只是作弊中间的一个“流通环节”。那么,那些高科技作弊设备是谁制造的?源头又在哪里呢?
记者了解到,本案中的试题答案有些来自网上,答案与人民币交易都是通过网上进行的。对这些在虚拟市场上交易者的情况,张某也说不清楚。据办案人员透露,现有的刑侦人力和物力也无法在短时间内让它“真相大白”。
令人意外的是,本案被告人没有严密组织,随意纠合,像场闹剧,这一点从冯某的供述中可见一斑。
冯某的参与很偶然,他是山西某大学二年级学生,还是学法律的。他说:
2008年6月6日,就是去年高考的前一天,龚某来到我们学校说他要参加高考,要我帮他个忙。他说有一套高科技设备,他要用这个来作弊。
6月7日高考第一天,上午语文考试我们没有用这个设备。中午龚某考试回来了,说没用有点吃亏,考场环境很宽松,因此下午一定要带上这些工具。龚某让我从一个叫白某的人那里得到答案,然后让郝某和刘某在考场外将答案传给他。安排完后,龚某就将接收器带进了考场。
下午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的时候,白某给我发过来部分答案,我就按先前讲好的方法操作了。考试结束后到了旅馆,龚某接到一个姓杨的大学老师的电话,说没有收到答案,但是郝某说肯定给他发了,并且发送成功了。最后那老师说:今天已经这样了,就啥也不说了,明天的两门考试你们一定要传到啊。
吃饭的时候,龚某给杨老师打电话,说给他发答案的人派了个人从忻州来到太原,要求他们这些人在6月8日考试之前须提前付4000元钱,否则不给发答案。后来,杨老师答应,分数出来之后,如果能过,就愿意付全部的钱;如果没有过,他给他们至少2000元的辛苦费。
更可笑的是,作弊者所用设备都很“精良”,但得到的答案并不“理想”,有的答案甚至不是山西卷子的答案。但不管怎样,各被告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事实已经形成。
被告人的供述印证了这一点。郭某说:
第一天语文、数学,他们是从网上买的答案,结果AB卷混了,考生基本都没搞对;第二天综合卷的答案出来一些,AB卷又混了。最后一节英语答案出来一部分,但由于种种原因,考生都没有收到答案,这个可以从他们的高考成绩上看出来。
为何最高只判两年
层层中转降低了“国家秘密”程度
据法律专家介绍,近年来,尽管考试作弊案时有发生,但法院判决的并不多。从司法实践看,考试作弊处以刑罚的一般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从判例看,一般都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以3年以上的几乎没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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