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分析说,从本案看,被告人假如是直接窃取了试题答案,或是把试题答案拿出来给了别人,就无疑是典型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但实际上,本案并不典型,被告人层层中转、传递(获取)的答案不完全正确———这里的“国家秘密”具有层次性、不完整性、不准确性,降低了“国家秘密”的程度。这些,正是本案最高刑罚只有两年有期徒刑的原因所在。
法院的判决书对这一问题的阐述也是直接明了。法院认为,10名被告人以窃取或收买或帮助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的保密制度,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其犯罪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鉴于本案各被告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层次性、不完整性、不确定性,可在量刑时给予客观考虑。为此,法院对10名被告人给予了从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到两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记者手记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本案中神池县某中学负责人郭某之所以涉案,主要原因是为了自己将参加高考的女儿,次之才是从中获利。另外一些涉案考生的父母,也是为了儿女,在考场外积极协助考场内的孩子们作弊,接发信息,里应外合,煞费苦心。
被告人山西某大学音乐老师杨某更是典型。他作弊的主要原因是他妹妹是个复读生,高考落榜导致妹妹患上了抑郁症,妹妹的病况又“传染”给了自己的母亲,为妹妹作弊是经过全家同意的。
俗话说,“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然而,记者近日走访太原市几所大学时发现,高考临近,学校周围的电线杆上、公寓墙上,又贴满了出售作弊工具的小广告。记者在网上检索各类国家级考试信息时,也搜出多达数十万篇的“助考”网页,其中,新式“助考”设备之多、交易模式之成熟,令人震惊。
这不能不让人迷惑不解:在各地发起多次整顿高考作弊的“风暴”之后,作弊工具买卖、“助考”网站等等,为何还这般“安然无恙”?
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人士的一席话点中了“要害”:到目前为止,我国教育考试方面的法规尚不健全,对作弊人员的处理手段还缺少法律依据。比如,有些人进入考场就是为了窃取试题向外输送。然而,对这些人员的处置,我们却缺乏法律依据。
值得欣喜的是,教育部公布《2009年工作要点》时,再一次将考试法提上工作日程。有消息称,教育部已将考试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依照草案,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将受到重点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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