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东风场区、甘肃矿区、长庆局招生办公室:
根据《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09]5号)文件精神,我办制订了《2009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务管理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要在招生考务管理实施的各个环节中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责任制度,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强化试卷安全保密,强化考风考纪的综合治理,强化数据库信息的安全、准确和规范管理,确保2009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实施。
一、报名
1、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州)、县(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各级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按照报名工作分工及责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报名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报名方式等工作按《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和《关于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甘招委发[2008]41号)执行。
3、各地招生办应根据省招生委员会对报名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明确责任和工作程序,杜绝不符合条件和外省考生报考等现象发生。同时要加强对各类考生特征资格的审查,提高报名工作质量。
二、体检
4、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工作在各市(州)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教育、卫生、招生等部门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考生的体检工作,研究和解决体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的体检工作。
5、报考军队、公安、司法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的考生还须分别参加军队、公安、司法等部门统一组织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面试。体检面试工作分别由省军区政治部、公安厅和司法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单位须于7月5日前向省招生办报送报考军队、公安、武警、司法等院校政审、面试、体检合格考生的数据库和相关材料。
6、全省体检表扫描工作于4月16日至25日在友谊饭店进行,各市(州)招生办务必按照规定时间参加体检表扫描工作。报考军队、公安等院校考生的军检表扫描工作定于7月上旬进行。
三、编制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7、为了有利于普通高校录取工作的管理,有利于高校选拔新生,有利于考生填报志愿,对招生计划的编制及录取批次的安排办法规定如下:
(1)提前单独批:指提前录取的本科院校及本科专业,含军队院校招生专业;公安院校、司法院校招收的公安类本科专业;普通高校招收的国防生;航海、轮机本科专业;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本科层次的专业;中国民航大学,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本科专业。
(2)重点第一批:指全国重点院校、211、985院校及院校申请甘肃省同意安排在第一批录取的院校或专业。
(3)普通本科批:指普通本科院校。
(4)独立学院批:指独立学院本科及民办院校本科。
(5)专 科 批:指普通专科(含独立学院专科及民办院校专科)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以及所有专科(高职)层次的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专业。
(6)高 职 批:指高职院校、各类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