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中有关户口和学籍的规定
为了满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有利于创新我区经济发展环境,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精神和《关于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中有关户口和学籍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宁招委[2004]01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宁夏报考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考生及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有合法固定住所,考生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并在宁夏学校完成规定的学制;
(二)考生及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6年以上(含6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有合法固定住所,考生高中阶段在区外借读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注册手续;
(三)考生在宁夏有连续12年以上常住户口(含1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籍均在宁夏并在宁夏学校完成规定的学制;
(四)考生在宁夏有2年以上常住户口(含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
(五)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经组织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我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或按宁党发[2001]20号文件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六)来宁投资经商2年以上(含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经评估确认,近2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近2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从办理注册手续截止之日算起)的人员,其子女在宁夏有常住户口,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注册手续;
来宁投资经商3年以上(含3年,从报名截止之日算起),经评估确认,近3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近3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从办理注册手续截止之日算起)的人员,其子女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且在宁夏学校完成规定的学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注册手续。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注册手续按照《区外借读学生及来宁投资经商等人员子女在宁参加高考注册登记办法》(宁招委[2004]01号附件2)中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条 对以升学为目的,在户口、投资、纳税、学籍、档案、注册登记等环节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分别给予取消报名资格、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取资格、取消高校学籍等处理,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理;触犯法律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