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及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下,由本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进行有序管理。考风考纪实行考区主任负责制,试(答)卷安全保密实行高招办主任负责制,录取工作实行高等学校负责制。
第二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由省人民政府成立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生委员会),省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工作,并做好试卷印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指导考生查询、了解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招办)是省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省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区招生的实际需要出发,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添置必须的设备。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各设区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职责是:
1.执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
2.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同级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并根据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招生工作的具体安排、操作规程和处理突发事件(含急性传染病预防)的有效应急方案;
3.负责本地区统考试(答)卷保密室及考点的规范化(含考场网上巡视系统)建设,考点所在中学外语听力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以及试(答)卷运输、保管全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4.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外语听力模拟训练、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试、志愿填报等工作;
5.按规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关信息,确保考生相关信息采集的完整与准确;
6.负责本地区招生考试过程试(答)卷保密员、考场监考员、巡视员及其他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调、培训、考核工作;
7.根据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试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与上报,命题、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主持或参与部分高等学校特殊专业的面试、口试和专业考试的管理以及当年考生报考资料的整理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8.组织开展本地区招生宣传、咨询及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
9.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接受并处理考生及群众的来信来访,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还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招生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颁布的实施细则或其它有关规定;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按规定时间在本校网站上及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时间安排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根据省招生委员会工作安排,做好本校参加命题教师和阅卷教师的考核、选派工作,并完成好评卷、巡视、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等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