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面授 - 团购 - 书城 - 视线 - 模拟考场 - 考友录 - 论坛 - 导航 -
首页考试吧论坛Exam8视线考试商城网络课程模拟考试考友录实用文档求职招聘论文下载
2013中考
法律硕士
2013高考
MBA考试
2013考研
MPA考试
在职研
中科院
考研培训 自学考试 成人高考
四 六 级
GRE考试
攻硕英语
零起点日语
职称英语
口译笔译
申硕英语
零起点韩语
商务英语
日语等级
GMAT考试
公共英语
职称日语
新概念英语
专四专八
博思考试
零起点英语
托福考试
托业考试
零起点法语
雅思考试
成人英语三级
零起点德语
等级考试
华为认证
水平考试
Java认证
职称计算机 微软认证 思科认证 Oracle认证 Linux认证
公 务 员
导游考试
物 流 师
出版资格
单 证 员
报 关 员
外 销 员
价格鉴证
网络编辑
驾 驶 员
报检员
法律顾问
管理咨询
企业培训
社会工作者
银行从业
教师资格
营养师
保险从业
普 通 话
证券从业
跟 单 员
秘书资格
电子商务
期货考试
国际商务
心理咨询
营 销 师
司法考试
国际货运代理人
人力资源管理师
广告师职业水平
卫生资格 执业医师 执业药师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
统计从业资格
经济师
精算师
统计师
会计职称
法律顾问
ACCA考试
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师
审计师考试
高级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国际内审师
理财规划师
美国注册会计师
一级建造师
安全工程师
设备监理师
公路监理师
公路造价师
二级建造师
招标师考试
物业管理师
电气工程师
建筑师考试
造价工程师
注册测绘师
质量工程师
岩土工程师
造价员考试
注册计量师
环保工程师
化工工程师
咨询工程师
结构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材料员考试
监理工程师
房地产估价
土地估价师
安全评价师
房地产经纪人
投资项目管理师
环境影响评价师
土地登记代理人
宝宝起名
缤纷校园
实用文档 英语学习 作文大全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访谈|游戏
自主命题地区:北京 | 上海 | 广东 | 山东 | 江苏 | 浙江 | 湖北 | 四川 | 天津 | 陕西 | 湖南 | 福建 | 重庆 | 安徽 | 辽宁 | 江西 | 海南 | 宁夏
统一命题地区:吉林 | 山西 | 广西 | 云南 | 新疆 | 青海 | 甘肃 | 西藏 | 河北 | 贵州 | 河南 | 黑龙江 | 内蒙古单独报考:香港 | 澳门 | 台湾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2013高考 > 高考资讯 > 高考动态 > 福建 > 正文

福建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公布

来源:不详 2008-5-5 16:17:00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第七十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七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入学资格的,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其所在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七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在考试中有关工作人员的各种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第七十三条 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报考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考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省高招办将违规考生的有关信息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在录取时向招生部门提供,并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

第七十七条 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或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及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十条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moninfu]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文章责编:lanyi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没有相关文章
文章搜索
中国最优秀高考名师都在这里!
扈之霖老师
在线名师:扈之霖老师
   新东方在线特聘教学专家,北京重点中学特级教师,全国著名物理教...[详细]
高考栏目导航
版权声明:如果2013高考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2013高考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