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生填报志愿的相关规定
1、考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全部填写或部分填写招生批次及院校、专业志愿。
2、2009年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仍单独填写志愿表,作为“零志愿”录取。每位考生只能选填一所(北京大学或清华大学),凡填报北京大学或清华大学志愿表的考生,仍可填报《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志愿表》。“零志愿”未被录取,不影响考生提前批次和第一、二、三批次填报志愿的投档录取。
3、报考普通高校的考生,年龄、婚否不限;军事、公安院校按规定分别有报考年龄和毕业生性质等要求,详见各有关院校招生章程。
4、凡填报本科志愿的考生,必须参加“3+综合+1”五门文化科目考试;只填报高职(专科)志愿的考生,须参加“3+综合”四门文化科目考试。无论报考本科或专科,“综合能力测试”成绩均以20%计入总分。
5、考生填报本科专业志愿时,一定要按照招生院校对本科专业招收科目的设置要求,认真慎重填写志愿表。若招生院校对专业的科目组设置有特殊要求,将在相关栏目里标注说明。请考生注意,不要填报招生院校不招收的科目组的专业。
6、填报外语类院校、专业(含须外语口试的其他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试,未参加外语口试的,不得填报。外语口试具体等级要求详见学校招生简章。
7、招收走读生的上海市院校(专业),已在招生计划表内的相关栏目内注明,未注明的均为住读,如考生需走读,可在入学后向学校提出走读申请。填报上海市有走读要求院校(专业)的考生应考虑自己的居住地区、交通条件以及其他是否具备自行解决住宿条件等情况后再选填。
8、填报艺术类专业志愿,必须持有填报该艺术类专业相应的考试合格证;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必须达到体育类专业统考合格线。按照教育部规定,填报艺术类专业志愿和体育类专业志愿,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的专业。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要求详见学校招生简章。
9、符合教育部自主选拔录取政策、艺术特长生政策和高水平运动员政策条件的考生,通过先期考核和公示,统考成绩达到要求,填报志愿时必须明确将试点院校选择填写在该校所在批次平行志愿A位置上(上海大学先期考核公示的自主选拔生的志愿填报按照上海大学规定),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将在招生院校所在批次投档前投档给A位置招生院校,填写在A位置以外的则不予投档(上海大学按学校招生章程办理)。
10、若高校学费标准和住宿费标准未定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向考生公布。
11、考生本人应仔细、慎重填写志愿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高考志愿表信息经输入打印,并经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后,不得再更改。不按时交志愿表的,视作自动放弃报考高校。
三、志愿信息输入办法
为保证“平行志愿”的改革在一个公平、有序的环境中进行,达到理想的预期效果,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院校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定。
普通高校实行网上录取,整个录取过程不流转考生的纸质档案材料,招生院校全部以网上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为录取依据。因此,所提供的电子档案信息必须与原始纸质档案完全一致,不能出现丝毫差错,以免贻误录取,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各区(县)高招办、中学、各区(县)招生体检站在采集和移交信息时必须明确职责,做到严谨、仔细,要进行人工反复核对或多道技术纠错工作,确保信息采集的正确性。
考生志愿表和输入电脑的志愿信息必须一致,这是在网上录取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和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网上录取,一律以输入电脑后考生确认签字的信息为准,输入错误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务必认真、准确、仔细地填写志愿和输入信息,并作相应的检查;各区(县)招办要加强招生宣传工作,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和信息输入的指导和完成后的确认工作,指导中学做好考生的升学思想教育和填报高考志愿的辅导。考生志愿表经核对确认无误并经考生本人签字后,不得再更改。每次填报志愿结束后,各区(县)招办均须将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备份存档,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均不得更改,以保证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