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分析说,从本案看,被告人假如是直接窃取了试题答案,或是把试题答案拿出来给了别人,无疑就是典型的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但实际上,本案并不典型,被告人层层中转、传递(获取)的答案又不完全正确———这里的“国家秘密”具有层次性、不完整性、不准确性,降低了“国家秘密”的程度。这些,正是本案最高刑罚只有两年有期徒刑的原因所在。
法院的判决书对这一问题的阐述也是直接明了的。法院认为,10名被告人以窃取或收买或帮助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的保密制度,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其犯罪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鉴于本案各被告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层次性、不完整性、不确定性,可在量刑时给予客观考虑。为此,法院对10名被告人分别给予了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到两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防作弊仍需健全法规
记者发稿前在网上检索各类国家级考试,出现在广告栏首位的内容都离不开“助考”二字。再检索“助考“,出现的相关网页多达数十万篇。点击进入一家助考网站,其网页制作之精,新式助考设备之多,交易模式之成熟令人震惊。记者迷惑不解,在我国权威部门净化网络环境数次“风暴”之后,“助考”网站怎么还这般“安然无恙”?
纵观本案,大学生村官、身为神池县一村长助理的张镭虽是本案的始作俑者,但显而易见,张镭并不是高科技作弊的源头,他充其量是一个作弊中间的“流通环节”。那些高科技作弊设备是谁制造的?谁是作弊设备的批发商?这些高科技作弊的源头,难道不需要打击吗?
还有,本案中的试题答案有些来自网上,答案与人民币交易都是通过网上进行的,这个在虚拟市场上的交易注定是由现实里的人物在运作,这些人物是谁?在哪里?这些,本案的关键人物张镭也说不清楚,现有的刑侦人力和物力也无法在短时间内让它“水落石出”。
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人士的一席话点中了“要害”:到目前为止,我国教育考试方面的法规尚不健全,对作弊人员的处理手段还缺少法律依据。比如,有些人进入考场就是为了窃取试题向外输送。然而,对这些人员的处置,我们却缺乏法律依据。
值得欣喜的是,教育部公布《2009年工作要点》时,再一次将考试法提上工作日程。有消息称,教育部已将考试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依照草案,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将受到重点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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