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
分工、程序及公示办法
一、资格审查的分工及职责
我省2013年考生的高考报名资格、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资格、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资格的审查确认工作,实行“按部门、分项目”和“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审查、确认办法。根据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是:
市县教育部门负责受理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并审查考生的学历和学籍,确认考生的报考资格和“省外借读生”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
市县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确认考生的户籍、外国人和外侨居留证及护照。
市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审查考生报名材料、照顾加分材料等过程中执行政策和纪律的情况。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查、确认“优秀人才子女”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审查、确认少数民族聚居市县、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汉族考生的加分资格。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审查、确认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的加分资格。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审查、确认农村人口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考生的加分资格。
省对台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查、确认台湾省籍考生的加分资格。
省民政厅负责审查、确认退役军人、烈士子女的照顾加分资格和“驻琼部队子女”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
省公安厅负责对各市县公安局的户籍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各市县公安局在审查考生户籍时报名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不属同一市县工作中的问题。
省教育厅负责对各市县教育部门审查考生学历、学籍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审查、确认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体优生、艺优生等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应届考生的资格;审查、确认“中职生”(含在省外学校毕业的“中职生”)的学籍;复查“省外借读生”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
以上各部门同时负责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
省监察厅、省纠风办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在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资格和“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考生”资格工作中执行政策和规定的情况;调查、处理在招生工作中群众举报的各类违纪违规重大案件。
省考试局负责汇总、分类、整理各市县上送的各类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和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考生的有关材料,并将这些材料分送给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有关部门审查、确认资格后,将确认结果移交给省考试局,由省考试局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省考试局按照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将考生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和不受报考批次限制考生的相关信息记入考生的电子档案。
二、资格审查的工作程序
各市县招生办在报名期间负责受理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核实考生提交的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负责将考生及考生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市县公安部门进行审查;报名结束后,市县公安部门将户籍审查确认合格和不合格的考生名单移交给市县招生办;市县招生办根据考生的学历、学籍情况和公安部门对考生户籍的审查结果,按照高考报名条件的规定,于2月1日前在网上确认考生的报考资格。
对于户籍与学籍不在同一市县的普通中学应届考生,其户籍审查工作由受理报名的市县招生办统一整理此类考生及其监护人的户籍材料后,移交给考生学籍所在市县的公安部门,再由本市县公安部门负责协调考生户籍所在市县的公安部门审查考生的户籍材料,并将审查结果移交回市县招生办。
对于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省外借读生”,由各市县教育部门组织人员对《2013年省外借读生在本省小学或初中毕业情况审核表》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审查意见。市县招生办在2月25日前,将本市县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享受各类政策性照顾加分考生提交的证明材料和《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中职生”报名资格审核表》,分类别、按考生的报考卡号顺序整理后上送省考试局。省考试局在3月5日前将各市县招生办上送的各类材料汇总、整理、分类后,分送省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于3月30日前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将审查结果打印、签名(审查工作的责任人)、盖章后移交给省考试局。省考试局在4月1日后在网上分批公示各部门的审查结果信息,公示结束后,将考生的加分信息和不限报信息加载到考生的电子档案。
三、报名资格的公示办法
所有考生的报名资格和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资格、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资格等均实行公示制。
考生有关资格的公示办法为:在本省普通中学毕业的应届考生由市县招生办在报名系统中下载“同班同学”名单,加盖公章后,由各学校在考生所在班级张榜公示(同时公布市县招生办的举报电话,并在学校内设立举报箱),其余考生的报名资格在各市县招生办的办公地点公示(同时公布市县招生办的举报电话,并在报名点设立举报箱),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中职生”,在省考试局网站公示(同时公布审查部门、审查部门责任人和审查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所公示的信息由网站留存至当年年底。在公示期间,各有关单位要安排专人值班,受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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