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有关省外在青务工人员随迁(读)子女就地高考报名录取规定
2006年,省招委、省教育厅出台了《关于执行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的补充通知》(青招委〔2006〕33号),其中规定:
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迁入我省满五周年(高考前);家长在青从事工商经营注册手续满五周年(此条从2013年已停止执行);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会考(现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否则,不予报考。(简称“两五一三”规定)
2011年,根据青海省户籍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解决省外来青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青高考问题,省招委出台了《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补充规定(暂行)》(青招委〔2011〕42号),明确了只要具有我省户籍、在我省就读了高中的学生均可在青参加高考,并按照落户年限参与不同批次院校的录取。具体条款如下:
一、考生及家长在青落户三年以上、不满五年(高考前);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按照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参与省内、外三本及以下院校的录取。
二、考生及家长在青落户一年以上、不满三年(高考前);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按照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三本及以下院校的录取。
三、考生及家长在青落户不满一年(高考报名前);考生学籍在高考报名前转入我省并在我省就读高中一年以上。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按照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高职高专院校的录取。
四、采用原户籍省(市、区)分数线参与我省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条件是:考生及家长在高考报名前已在我省落户、学籍在高考报名前已转入我省。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但要采用其原户籍迁出省(市、区)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考生原籍省(市、区)高考科目与我省高考科目一致,如不一致则由省招办按照我省高考分值进行折算)。
2013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省招委出台了《关于省外在青务工人员随读子女在我省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条款的通知》(青招委〔2013〕4号),增加了在我省没有户口,但持有我省“蓝印户口”或“居住证”的省外在青务工人员随读子女在青高考的条款。条款如下:
考生父母和考生本人户口未迁入青海,不符合“青招委〔2011〕42号”文件规定的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但考生父母确在我省务工或经商,且在我省办理了“蓝印户口”或“居住证”,考生本人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并毕业的,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按照我省确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高职高专院校、省内外中职学校(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录取。
青海省高校招生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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