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报名 |
第 2 页:招生计划 |
第 3 页:招生章程 |
第 4 页:志愿填报 |
第 5 页:考试与评卷 |
第 6 页: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
第 7 页:录取 |
第 8 页:特殊类型招生 |
第 9 页:信息公开公示 |
第 10 页: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组织实施。为做好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
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或符合《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京招考委[2013]15号)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在北京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有北京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 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四)对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一经录取,不得换录。
(六)录取名单备案与发放录取通知书
在京招生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市高招办核准,市高招办核准后打印录取新生名册以及民办高等学校录取考生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并分别加盖录取专用章。招生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向考生寄发本校印制并加盖校章的录取通知书(民办高等学校同时寄发《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七)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应届高中毕业生)、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已录取考生须向高校提供纸质档案,纸质档案包括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和考生报名信息表、考生体格检查表、照顾加分证明材料等考务档案。各区(县)高招办负责组织报名单位进行组档。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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