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户籍
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参加高考的相关条件界定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现将《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参加高考的相关条件界定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参加高考的相关条件界定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
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参加高考的相关条件界定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为切实做好2016年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参加高考,便于明确界定相应的报名条件,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报名条件中年限的界定
如无特别说明,高考报名条件中涉及的年限计算一律按参加高考年度的9月1日起向前推算。即参加2016年高考的考生,其“满3年”的条件要从2013年9月1日算起。
从2013年3月15日到同年8月31日,在此期间符合学籍、实际就读、合法居住、缴纳社保等条件,可视为满足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意见》(内教办字〔2013〕25号)中所规定的对2013年参加中考学生和其家长有关“满1年”的时间要求。
二、关于合法稳定住所的界定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所,包括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报名时需出示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证明材料,同时出具苏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在上述房屋实际居住起止时间的证明和高考报名条件所规定时段内各年度的用电用水缴费凭证(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也可提供由公安机关对其与家长核发的相应年度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自2017年起,租赁房屋必须是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三、关于合法职业的界定
(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须出具本单位的录(聘)用证明和工资证明,并提供相关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二)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和参保证明,并提供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并依法经营,须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纳税证明,并提供工商、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四)灵活就业,须出具现居住地苏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从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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