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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蒙古高考随迁子女及户籍迁入考生界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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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纳税及社会保险的界定

  纳税证明包含以下几种:纳税人出具的旗(县、市、区)及以上税务机关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者企业生产经营所缴纳的各项税款的完税凭证;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免税者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以及税务机关相关证明。

  参加社会保险时长按自然年度计算,以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参保凭证为准。向前补缴的,以最后办理补缴手续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进行计算。

  五、关于学籍与连续就读的界定

  学籍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符合就读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考生必须连续就读,学籍或就读情况若有间隔则不符合该界定。

  在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的考生,须具有教育部门备案手续。

  六、其他

  (一)若考生满足以下条件,可对家长应具备报考条件中的纳税或社保适度从宽:考生小学、初中、高中均在内蒙古自治区具有学籍且连续就读,且符合相应盟市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的相关升学规定。对此类考生就读经历的审核,必须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不得交由考生自行完成。

  (二)报名时,考试类型选择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的考生,对考生家长具备的条件暂不做要求。

  (三)对低保户子女考生家长不做纳税或社保方面的要求,但低保户子女考生家长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低保证明。

  (四)本人与其家长户籍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的考生,须提交其《出生医学证明》。若无《出生医学证明》,则须提交由家长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两者关系证明。

  (五)对由父母以外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考生,须由有关部门提供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相关证明,同时出具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六)若考生家长务工流入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保或纳税缴纳地与考生本人所具有学籍及连续就读的高中阶段学校不在同一盟市,则不予认定符合报名条件。

  七、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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