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试语种、考试科目
考试分汉语言(民考汉)、维吾尔语言、哈萨克语言、柯尔克孜语言、蒙古语言五个语种。
1、高考统考科目
①汉语言(民考汉)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使用汉语言试卷并使用汉语言文字答题。其中,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自治区仍不组织外语口试。
②民语言(维吾尔语言、哈萨克语言、柯尔克孜语言及相关语种采取模式一教学的文科双语班)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使用授课语种试卷并使用授课语种文字答题。其中,采取模式一教学的文科双语班考生的数学(文史类)科目使用汉语言试卷并使用汉语言文字答题。考生如被录取,按学校规定的语言授课。
③蒙古语言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使用蒙古语言试卷并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答题。
④双语班(指理科双语班、采取模式二教学的文科双语班)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英语。其中,数学(文史类/理工类)、理科综合、文科综合科目用汉语言试卷并用汉语言文字答题;语文科目用授课语种试卷并用授课语种文字答题。英语科目分值150分,不含听力,成绩不计入高考统考成绩,作为高校录取参考。
⑤外语/汉语考试科目中的听力考试为必考内容。我区外语科目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的含有听力试卷(其中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汉语科目考试采用MHK试题结构模式含有听力试卷(其中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外语/汉语科目听力考试总分为30分,自治区统一组织评卷,其成绩不计入考生高考外语/汉语科目成绩总分。按考生听力考试实际得分计入听力单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是否做参考由高校决定。非听力部分试卷的120分调整为150分,调整换算办法:按考生非听力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 1.25,换算为外语/汉语科目成绩。
2、专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
由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和高考统考两部分组成。
①专业考试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报考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统考;报考其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按所报考高校的要求参加校考。
②高考统考科目
汉语言(民考汉)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外语。使用汉语言试卷并使用汉语言文字答题。其中,外语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民语言(维吾尔语言、哈萨克语言、柯尔克孜语言)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使用授课语种试卷并使用授课语种文字答题。其中,采取模式一教学的文科双语班考生的数学(文史类)科目使用汉语言试卷并使用汉语言文字答题。考生如被录取,按学校规定的语言授课。
蒙古语言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使用蒙古语言试卷并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答题。
双语班(指理科双语班、采取模式二教学的文科双语班)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其中,数学(文史类/理工类)科目用汉语言试卷并用汉语言文字答题;语文科目用授课语种试卷并用授课语种文字答题。
3、兼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
汉语言(民考汉)、维吾尔语言、哈萨克语言、蒙古语言、柯尔克孜语言五个语种及双语班考生兼报体育、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考试科目与“未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生”相同,但在参加该考生填报的体育或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按“体育、艺术类专业考生”的考试科目计算其高考统考成绩。
4、“三校生”报考计划单列的自治区高职(专科)院校(专业)的考试科目
①考试科目
汉语言(民考汉)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使用汉语言试卷并使用汉语言文字答题。
民语言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汉语,使用授课语种试卷并使用授课语种文字答题。
考生入学后,由招生院校负责对考生的专业知识(技能)进行测试。对不合格者,院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但须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
②相关要求
报考美术、音乐类专业的“三校生”,须获得当年《自治区普通高校美术、音乐类专业统考专业合格证》方可填报招生院校高职(专科)单招相关专业;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三校生”,须参加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方可填报招生院校高职(专科)单招相关专业。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按考生志愿,对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全部投档,招生院校在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5、我区2018年继续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模式:“高考统考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在具体操作时:2018年高考统考成绩仍然作为划定各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和录取时投档的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在高考统考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高的考生。
对于中职毕业生、外省转入考生、社会类考生等没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成绩的,暂不计入高考考生电子档案。由于考生类别不同,不同类型的考生不具有可比性。中职毕业生、外省转入考生、社会类考生没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学校考试(考查)科目成绩,录取时院校不得以此为由退档。这也是我区在高考改革过渡阶段的特殊做法。
四、录取体制与管理办法
1、高等学校和新疆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新疆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在疆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2、高校录取新生要按自治区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新疆教育考试院将按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1)考生电子档案管理及调配原则:
①本科一、二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的统招计划投档分预投档和正式投档。预投档只向院校提供生源基本情况;正式投档为高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本科一批次预(模拟)投档在正式投档前2天进行,新疆教育考试院按既定原则进行两次预(模拟)投档。第一次预(模拟)投档按计划数的1:1.1的比例为高校提供本校的生源情况,高校据此决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向新疆教育考试院反馈意见;新疆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反馈的意见,调整投档比例和计划,进行第二次预(模拟)投档,供各院校最终确定招生计划和投档比例。
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批次统招计划预(模拟)投档在正式投档前1天进行,按计划数的1:1的比例为高校提供本校的生源情况。高校根据生源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向新疆教育考试院反馈意见,新疆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反馈的意见,确定院校投档比例。
高校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如高于1:1,须来函承诺不以“总分低,录取额满”为由退档,且可追加计划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正式投档时,新疆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最终确定的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投档,对于未按时向新疆教育考试院报送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或不能做出相应承诺的高校,按院校原公布的招生计划以1:1的比例投档。
平行志愿为一次性投档,缺档院校不即时续投档。
军队院校投档时,新疆教育考试院根据政治考核、面试、体检合格考生信息,依据考生志愿和分数按院校招生计划的1: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其它各批次根据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及高校招生计划,按1: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填报志愿顺序调配档案供高校审录。
②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批次,第一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顺序和成绩依次投档给相应高校审录。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高校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③投档均以高校为单位。
(2)已出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3)民考汉考生在每批次录取时,先向其所填报的汉语言招生计划的高校投档,如被录取,志愿库则自动取消该考生填报的民考汉招生计划的高校志愿;如未被录取,继续按考生所填报的民考汉招生计划的高校投档。
(4)高校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等工作均须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录取过程中,高校如需调整增加招生计划,须在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
(5)线上生源不足的高校(主要指艰苦专业),经线上征集志愿后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由高校提出申请,经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降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3、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新疆区内高校实行远程录取有困难的,一律到新疆大学进行远程录取。区外高校实行远程录取有困难的,可以依托当地具备远程录取条件的高校进行远程录取。
5、高校在录取过程中应自觉接受新疆教育考试院、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高校不得雇用在校学生、教师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招生录取工作,把防范和打击招生诈骗作为录取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和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高校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切实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6、新疆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确认的新生录取名单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高校应妥善保管录取新生名册,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校负责。
高校应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由高校主管部门公布各高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名单。
高校根据新疆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7、高校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不得将考生个人信息擅自公开或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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