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主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
(1)“文化大革命”对民主法制的践踏:在动乱中,各项法律名存实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都失去了保障。“文革”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续十年没有召开,人民代表已无法正常行使其权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不能实行。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渐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中断了。
(2)法律制度走向健全:“文革”结束后,党和人民深刻认识到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不久,在全国范围内平反各种冤假错案。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制度化、法律化,为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
(3)民主制度的重建与完善:1984年,政府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基层民主,改变了过去由上级政府任命村委会干部的做法,推进了农村的民主制度建设。各地创造性地发展了各种村民选举制度,比较有名的是创自吉林省的“海选”制度。
(三)世界历史
1.古代希腊民主政治:梭伦改革时,设立公民法庭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打破了贵族对司法审判权的长期垄断。伯利克里改革时期,陪审法庭成为最高司法与监察机关。法官从各部落3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中产生。他们审理各类重要案件,监督公职人员,并参加立法。
2.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
(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公元前509年,罗马共相国在意大利半岛上建立起来。罗马共和国早期,贵族垄断着立法和司法大权。当时罗马只有习惯法,法律与习惯之间没有明显界限。这样,多由贵族担任的法官,常常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保护自已,损害平民利益。公元前5世纪中期,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罗马成文法诞生。这部法律内容相当广泛,条文比较明晰。从此,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贵族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受到限制,平民利益得到保护。当然,它也保留了一些比较野蛮的习惯法。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适用范围主要限于罗马公民,所以被称为公民法。在公民法下,罗马公民受到法律保护,并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2)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建立。至1世纪后期,罗马帝国已经建立三十多个海外行省,控制欧、亚、非三大洲的广阔疆域,统治了许多不同的民族。为统治如此庞大的国家,罗马帝国的皇帝高度重视法律的制定,把法政大权掌握在自己手里。他们颁布的法令成为罗马法的组成部分。法学家也积极立法,进行法律解释,以充实罗马法律。为巩固统治,帝国对行省上层阶级大量授予公民权,对无罗马公民权的外邦人给以适当的司法保障。3世纪,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不复存在,公民法成为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组织法学家,把历代的罗马法加以系统化和法典化,汇编成《民法大全》,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
(3)维系统治,影响后世:罗马法是罗马统治的有力支柱。它为国家权力提供法律依据,稳定了社会秩序,保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罗马法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这有利于调整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稳固了帝国的统治。但是,罗马法也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影响广泛而深远。罗马法对近代欧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当代很多法律制度中的原则和做法,都可在罗马法中找到源头。近代时期,资产阶级根据罗马法中的思想,制定出保障自己利益的法律;他们还利用和发展了罗马法中的思想和制度,作为反对封建制度、推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力武器。
3.英国的《权利法案》:光荣革命以后,议会的权力大增,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国王权利的法案。其中,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影响最为深远。《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利,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力。这样,议会不但掌握制定法律的权力,还可以监督政府和决定重大的经济政策。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王开始逐渐处于“统而不冶”的地位,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确立起来(准确说来是君主立宪制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其确立应是工业革命的完成)。议会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代表选民行使国家权力,这就是所谓的代议制。在代议制下,资产阶级通过议会对国家实行集体统治,以防止专制独裁。
4.美国1787年宪法:1787年宪法的颁布:1787年,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通过了一部联邦宪法,这就是1787年宪法。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联邦政府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大权,如征税、募兵、发行钱币、宣布对外和战以及使用武力恢复地方秩序等。各州可以在不违背宪法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法律,有一定的自治权,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避免过度集权的弊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有利于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1787年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掌握立法权。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总司令,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总统对宪法负责,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但国会复议时若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即为有效;总统有权提名任命政府高级官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得到国会的批准方可生效。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对法律拥有最高司法解释权。三者独立平等,但互相制约,以防止专制的出现,这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1787年宪法是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它强调加强国家权力,又在权力结构中突出“分权与制衡”原则,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体现了一定的民主精神。第二年,这部宪法正式生效。但是,它仍然存在着不足,后来,陆续以修正案的形式加以弥补。
5.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1875年初,在广大人民群众坚决拥护下,国民议会通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共和政体。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议会,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众议院议员由成年男子直接选出,任期四年;参议院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九年,每三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参议院有权否决众议院的决议案。总统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七年,可连选连任。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大权由总统掌握,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有权任命部长等高级官员、缔结条约和实行特赦;经众议院同意有权任命内阁;经参议院同意有权解散众议院。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后,资产阶级共和派经过艰苦斗争,终于掌握了众议院、参议院、内阁和总统等关键职位。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确立和巩固,为法国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6.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初,德意志帝国建立。不久,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确立了德国君主立宪政体。皇帝掌握国家大权,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皇帝有权任免官员、召集和解散议会和决定对外政策等。宰相主持内阁工作,由皇帝任命而不是议会选举产生,任期由皇帝决定,只对皇帝负责。议会是立法机构,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联邦议会由各邦的代表组成。帝国议会由成年男子选举产生,作用很小,它通过的法案必须得到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宪法还规定德意志帝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帝国政府掌握了军事、外交等大权,各邦则保留了一些自治权。
7.俄国“二一九法令”:1861年3月3日(俄国2月19日),亚历山大正式签署一系列废除农奴制的法令和宣言,史称“二一九法令”。在司法方面,全面建立近代司法体系,废除旧的等级法院;仿效英法实行公开陪审制。
8.日本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实行政治体制改革,制定《大日本帝国宪法》,规定日本的政体形式是君主立宪制。
9.苏俄的《和平法令》和《土地法令》:在攻打冬宫的炮声中,全俄工人士兵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开幕。为了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这次大会通过了《和平法令》和《土地法令》。《和平法令》向一切交战国政府和人民建议,立即缔结停战协定,就公正的和约进行谈判,实现不割地不赔款的和平。后来,苏维埃政权同德奥集团达成协定,退出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土地法令》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实现土地国有化,将土地分配给劳动者使用。制定这一法令的目的,是消灭俄国的封建土地制度和地主阶级,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
10.美国罗斯福新政:颁布《紧急银行法》,令银行暂时休业整顿,逐步恢复银行信用。通过《全国工业复兴法》,将工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置于国家监督之下,防止盲目竞争引起生产过剩,并通过国家干预,调整企业关系和劳资关系。联邦政府还进行了一系列社会立法。罗斯福签署《全国劳工关系法》,使工人有权组织自己的工会。
二.规律小结
1.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是统治阶级利益的的体现,是国家政权的统治工具之一。
2.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治”,本质上还是“人治”,是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的工具。
3.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法治,既是资产阶级利益的体现,也是资产阶级提倡的若干原则的集中反映。
4.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法治,既是对前一阶段革命和建设成果的确认,也是对下一阶段建设的指引。当然,它也经历了一个由建立、破坏到重新认识的过程,如苏联在“大清洗运动”后和中国在“文化大革命”后对法治的重新认识。
5.中共十五大的重要决议,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总结历史经验教训,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基本国策。
三.热点冷点
1.古今中外重要法律制度与法律文献,是历年高考的重点和热点。
2.封建社会中的治治和前苏联的法律制度,在历年高考中考查较少,是高考的相对冷点。
3.注意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时代性、阶级性和发展性。如《大明律》、《人权宣言》体现的时代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阶级性;从《共同纲领》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1924年苏联宪法到1936年苏联新宪法,它们所体现的发展性。
4.注意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之一,它与经济基础的必然联系。注意其它历史要素对具体法律制度的影响,如政治体制、文化传统、时代背景等。
四.高考题例
01.(2005全国文综二卷17)1912年春,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A.宣告中华民国的成立 B.标志清王朝统治的结束
C.废除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 D.标志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诞生
02.(2005全国文综二卷18)与《共同纲领》相比,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新特点是
A.规定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 B.规定实行人民民主专政
C.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 D.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03.(2005辽宁文理大综合10)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资产阶级民主宪法,它规定
①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②总统有权单独颁布法令
③国民享有居住、言论等自由 ④确立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04.(2005辽宁文理大综合12)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①规定了国家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 ②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③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④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建立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05.(2005天津文综17)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路易十六被称为“国家的第一公务员”,必须宣誓效忠国家和法律。这表明
A.法国人民推翻王权成立共和国 B.该宪法体现了霍布斯的主张
C.国王权力受到三级会议的制约 D.法国国王的权力受到限制
06.(2005上海历史24)1804年3月21日是法国人惊喜交加的日子:刚颁布的《拿破仑法典》规定了法国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但已婚妇女仍未享有公民权。对这部法典比较确切的评价是
A.进步意义大于缺陷 B.歧视妇女一无可取
C.因有局限无法实行 D.长久实行没有改变
07.(2006全国一卷文综13)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临时约法》的目的之一是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体现这一目的的主要规定是
A.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B.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C.实行总统制 D.实行责任内阁制
08.(2007四川文综13)出身“布衣”,重视经济立法并严惩贪污贿赂的古代皇帝是
A.隋文帝 B.唐玄宗 C.明太祖 D.乾隆帝
09.(2007广东历史11)《共同纲领》在新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因为它
A.确立了国家性质 B.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方针
C.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D.规定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总目标
10.(2007天津文综23)《拿破仑法典》阐述的原则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的历史作用不包括
A.把启蒙思想的原则规定下来 B.奠定资本主义社会立法基础
C.推动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确立 D.摧毁了法国小农土地所有制
11.(2008广东历史12)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不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A.确立了政治协商制度 B.标志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
C.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 D.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法律保证
12.(2008广东文科基础32)下列宪法中,首次规定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分离的是
A.英国《权利法案》 B.德意志帝国宪法
C.美国l787年宪法 D.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13.(2008上海文综12)伊拉克战争给美、伊人民都带来了深重灾难。不久前,美国著名的“反战母亲”强烈要求美国众议院议长启动法律程序弹劾总统。学生小明对此很感兴趣,想进一步了解西方三权分立政治模式的理论渊源,为此,你建议他阅读
A.《论法的精神》 B.《人权宣言》C.《权利法寨》 D.《独立宣言》
14.(2009年广东历史1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
A.总统制 B.联邦制 C.君主立宪制 D.责任内阁制
15.(2009年广东历史12)《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规划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的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 ”由此可知
A.陕甘宁边区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建立的民族自治区
B.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前已经有了民族区域自治的设想
C.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是《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新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根据《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实行的
16.(2009广东文科基础28)《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于
A.20世纪70年代 8.20世纪80年代 C.20世纪90年代 D.21世纪初
17.(2009年辽宁宁夏文综29)罗马法规定:当事人若不向法庭提起诉讼,法庭即不予受理;一个人除非被判有罪,否则即是无罪之人;一个被控有罪的人,可在宣判前卫自己辩护;法官审判应重证据等。这些规定后来成为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下列各项中,符合上述规定的是
A.法庭立案与否皆取决于案情 B.被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罪
C.被告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D.证据是法官判案的唯一依据
18.(2009广东文科基础29)经平民与贵族的斗争而制定,允许拥有奴隶、维护私有财产的成文法典是
A.罗马法 B.英国权利法案 C.美国联邦宪法 D.德意志帝国宪法
19.(2009天津文综历史9)1787年宪法是独立后的美国从邦联发展成为联邦制共和政体,其重要作用是
①结束了松散状态,维护了国家统一 ②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权益的要求
③确立了美国的责任内阁制 ④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A.①④ B.①② C.②③ D.③④
20.(2009年四川文综20)“法治”取代“人治”是近代社会区别于古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在确定近代社会具体法律规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是
A.《人权宣言》的发表 B.《社会契约论》的出版
C.《拿破仑法典》的颁布 D.《论法的精神》的出版
21.(2009年辽宁宁夏文综30)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帝国议会由秘书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选举产生。”此规定表明帝国议会
A.代表人民监督政府 B.是帝国的最高权力机构
C.依照直接民主原则产生 D.其产生方式具有民主特征
22.(2009年辽宁宁夏文综42)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国人民的代表们,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
第六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材料二 第三篇 国家权力 第一章 国民立法议会 第二节 初级会议 选举人的选任 第一条 为了组成国民立法议会,积极公民们应每年一次在城市和在区集合为初级会议。第二条 凡属积极公民,必须:……在王国内任何一地至少已经缴纳了相当三个工作日价值的直接税,并须提出纳税的收据。
——摘编自《1791年宪法》(法国)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二,指出《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和《1791年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有何区别。(5分)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指出《人权和公民权的宣言》与《1791年宪法》作出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的原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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