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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高考历史二轮复习:古今中外国家行政制度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2010-2-2 14:56:52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历史学科考查对基本历史知识的掌握程度;考查学科素养和学习潜力;注重考查在科学历史观指导下运用学科思维和学科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Ⅱ类——地方行政制度:

  1.夏商的地方行政制度:侯、伯等的设立。

  2.西周的分封制:分封制是西周分封诸候的制度。它形成于夏商时期,西周时得到进一步发展。分封制的主要内容: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让他们建立诸候国,拱卫王室;诸候要服从周王的命令,按期向周王贡献财物,并随从作战。分封制的特点:第一,分封制是西周长期的“国策”和普遍推行于全国范围的政治制度;第二,分封制是西周巩固王朝统治的战略措施;第三,授土授民和受封诸侯履行广泛义务,是分封制的主要内容;第四,分封制与宗法制紧密结合,形成了以周王为首的等级制度和从属关系。分封制的作用:分封制使周朝巩固了统治,扩大了疆域。

  3.郡县制的全面推行:(1)建立:秦统一后,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全国分为36郡,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2)建立地方官僚机构: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郡守定期向丞相汇报工作。县的长官称县长或县长,主要任务是治理民众,管理财政、司法、狱讼和兵役。郡守和县令、县长都由皇帝直接任命。(3)影响:①秦朝通过郡县制,实现了对地方政权直接有效的控制。这套从中央到地方金字塔般统治机构的建立,把全国的每个地方、每户人家都纳人国家政治体制之中。②秦朝形成的中央集权制度,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为历代王朝所沿用,且不断加强和完善。

  4.从汉至元的地方行政制度:(1)汉朝:汉初,地方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往往还是郡县、封国并存。封国是朝廷的依靠力量,但有时也会与朝廷对抗。汉景帝平定七国之乱;汉武帝颁布“推恩令”, 规定诸侯王死后,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他子弟分割部分土地为列侯,列侯归郡统辖。结果,王国越分越小,中央集权得到加强。(2)唐中期:朝廷在地方设置了许多节度使。节度使名为朝廷藩镇,实际上在政治上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经济上控制着财权,军事上拥有强悍的武力,往往发展成为割据势力。结果,唐中期安史之乱后形成的藩镇割据局面,持续一百多年,严重削弱了中央集权。(3)北宋:军事上,兵权收归中央,充实中央禁军;行政上,文臣担任地方长官,同时设通判负责监督;财政上,地方赋税大部分由中央掌控。结果,改变了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局面,加强了中央集权;但是也形成了冗官、冗兵和冗费的局面,为北宋埋下了积贫积弱的祸根。(4)元朝:实行行省制度。行省长官由朝廷任命。行省之下,分设路、府、州、县,边远民族地区设宣尉司进行管理。行省拥有经济、军事大权,但行使权力时受到中央的节制。影响,行省制度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它的创立,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是中国省制的开端。

  (二)中国近现代史

  1.中华民国成立政治制度: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它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民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国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约法特别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多数党产生,总理可限制总统的权力。

  2.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1)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大会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实行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还规定了国家各方面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暂时代行将来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共同纲领确立了中国历史上一个新型国家的架构,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大会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改北平为北京,为新中国的首都,以五星红旗为国旗,以《义勇军进行典》为代国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周恩来为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诞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成功召开,初步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954年以后,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1956年,中共提出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广泛吸收各民主党派和各界爱国人士参政议政,组成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立:《共同纲领》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普选方法产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人民普选的基础上,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为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为了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954年宪法正式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区域和自治机关,由当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地方性的内部事务,行使自治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满足了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的愿望,实现了民族平等,也保证了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民主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

  (1)“文化大革命”对民主法制的践踏: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的出发点是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维护党的纯洁性和寻求中国自己的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他错误地认为中央出了“修正主义”,他想通过“文革”把“走资派”篡夺的权力重新夺回来。林彪、江青一伙别有用心地利用和助长了毛泽东的错误。在林彪、江青等人的煽动下,各地造反派到处揪斗“走资派”“反动学术权威”“牛鬼蛇神”。国家主席刘少奇被迫害致死,成为新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冤案。在动乱中,各项法律名存实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都失去了保障。“文革”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续十年没有召开,人民代表已无法正常行使其权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不能实行。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渐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中断了。

  (2)法律制度走向健全:“文革”结束后,党和人民深刻认识到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不久,在全国范围内平反各种冤假错案。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制度化、法律化,为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

  (3)民主制度的重建与完善: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重新召开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982年,中共确立了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1984年,政府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基层民主,改变了过去由上级政府任命村委会干部的做法,推进了农村的民主制度建设。各地创造性地发展了各种村民选举制度,比较有名的是创自吉林省的“海选”制度。

  4.祖国统一大业

  (1)“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1949年,国民党退往台湾。从此,台湾与祖国大陆处于隔绝的敌对状态。为早日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宣布采用和平方式统一祖国的方针。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提出并全面阐述了“一国两制”构想。“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基本方针。

  (2)香港、澳门的回归:“一国两制”构想,首先在解决香港问题上得到成功运用。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了极大发展,为香港回归创造了有利条件。1997年7月1日,中国正式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1999年12月20日,中国正式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是“紫荆花”图案,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是“荷花”图案。

  (3)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1979年元旦,中国人民解放军停止炮击金门,实现了两岸间30年来的真正停火。中央人民政府又倡议两岸直接实行通邮、通航、通商。台湾当局也采取了一些开放措施。1990年,台湾成立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大陆成立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两岸分别授权这两个民间团体进行经济性、事务性商谈和政治对话。1992年,两会达成“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这是两岸关系发展的一次历史性突破。2005年,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率“和平之旅”访问团访问祖国大陆。胡锦涛会见连战一行,双方重申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主张台海和平稳定。国共两党最高领导人的会见,促进了两岸关系的新发展。

  (三)世界历史

  1.古代希腊民主政治

  (1)希腊文明的摇篮:古希腊文明的发轫和兴盛则以海洋为依托。希腊位于地中海东部的巴尔干半岛,航海和海外贸易的条件得天独厚。希腊半岛没有肥沃的大河流域和广阔平原,纵横的山岭和交错的河流,把希腊人分割在彼此相对孤立的山谷里和海岛上。在这种地理环境下,公元前8~前6世纪,希腊出现了两百多个小国,史称"城邦"或"城市国家"。城邦一般以城市为中心,包括周边若干村落。小国寡民和独立自主构成城邦的基本特征。根据传统,凡父母祖籍均属本城邦、拥有一定财产、能自备武装服兵役的成年男子,享有公民资格。城邦是具有共同血缘和地域的公民团体。城邦的狭小,使公民能更直接地参与城邦政治,更积极地追求民主权利。在海外贸易和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城邦,新兴工商业者阶层追求民主权利的渴望更加强烈。

  (2)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在雅典城邦中,旧氏族贵族实行专横统治。新兴工商业者阶层对此非常不满,普通民众更是苦不堪言,很多人沦为债务奴隶,社会矛盾尖锐。公元前6世纪初,执政官梭伦推行改革。他根据财产多寡,把公民分为四个等级,财产越多者等级越高、权利越大;公民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各等级公民均可参加;建立四百人议事会,前三等级公民均可入选;建立公民陪审法庭;废除债奴制等。改革动摇了旧氏族贵族世袭特权,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权利,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公元前6世纪末,执政官克利斯提尼继续迸行改革。他建立十个地区部落,以部落为单位举行选举;设立五百人议事会,由各部落轮流执政;每部落各选一名将军组成十将军渗员会;继续扩大公民大会的权力等。这次改革基本铲除了旧氏族贵族的政治特权,公民参政权空前扩大,雅典的民主政治确立起来。

  (3)雅典民主的“黄金时代”:公元前5世纪,在伯利克里担任首席将军期间,雅典民主政治发展到顶峰,被称为雅典民主的"黄金时代"。当时,所有成年男性公民可以担任几乎一切官职。他们也都可以参加公民大会,商定城邦重大事务。五百人议事会的职能也迸一步扩大。陪审法庭成为最高司法与监察机关。法官从各部落3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中产生。他们审理各类重要案件,监督公职人员,并参加立法。伯利克里为鼓励公民积极参政,向担任公职和参加政治活动的公民发放工资。为吸引公民观赏戏剧,还特意为公民发放“观剧津贴”。雅典民主的理论与实践,为近现代西方政治制度奠定了最初的基础。但是,雅典民主仅限于占城邦人口小部分的男性公民。对妇女、外邦人、广大奴隶而言,民主却是遥不可及。雅典民主只是"成年男性公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雅典民主更是小国寡民的产物。过于泛滥的直接民主,如轮流坐庄和抽签选举,成为政治腐败、社会动乱的隐患。

  2.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

  (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公元前509年,罗马共相国在意大利半岛上建立起来。罗马共和国早期,贵族垄断着立法和司法大权。当时罗马只有习惯法,法律与习惯之间没有明显界限。这样,多由贵族担任的法官,常常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保护自已,损害平民利益。公元前5世纪中期,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罗马成文法诞生。这部法律内容相当广泛,条文比较明晰。从此,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贵族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受到限制,平民利益得到保护。当然,它也保留了一些比较野蛮的习惯法。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适用范围主要限于罗马公民,所以被称为公民法。在公民法下,罗马公民受到法律保护,并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2)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建立。至1世纪后期,罗马帝国已经建立三十多个海外行省,控制欧、亚、非三大洲的广阔疆域,统治了许多不同的民族。为统治如此庞大的国家,罗马帝国的皇帝高度重视法律的制定,把法政大权掌握在自己手里。他们颁布的法令成为罗马法的组成部分。法学家也积极立法,进行法律解释,以充实罗马法律。为巩固统治,帝国对行省上层阶级大量授予公民权,对无罗马公民权的外邦人给以适当的司法保障。3世纪,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不复存在,公民法成为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组织法学家,把历代的罗马法加以系统化和法典化,汇编成《民法大全》,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

  (3)维系统治,影响后世:罗马法是罗马统治的有力支柱。它为国家权力提供法律依据,稳定了社会秩序,保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罗马法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这有利于调整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稳固了帝国的统治。但是,罗马法也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影响广泛而深远。罗马法对近代欧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当代很多法律制度中的原则和做法,都可在罗马法中找到源头。近代时期,资产阶级根据罗马法中的思想,制定出保障自己利益的法律;他们还利用和发展了罗马法中的思想和制度,作为反对封建制度、推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力武器。

  3.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1)光荣革命:17世纪初,英国的资本主义已经有了较大发展,出现了新兴资产阶级和按照资本主义方式从事经济活动的新贵族。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不但在经济上日益强大,而且在议会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时,斯图亚特王朝统治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和他的继承者查理一世都信奉“君权神授”,认为“除上帝以外,国王不对任何人负责”。他们厉行专制,经常干涉工商业的生产经营。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受到侵犯,他们要求限制王权,同国王展开斗争。1640年.英国爆发革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领导的议会最终获得胜利,国王查理一世被押上断头台。此后,英国成为共和国。但是,统治者争权夺利不断,政局动荡,查理二世乘机复辟。复辟期间,查理二世和他的继任者詹姆士二世反攻倒算,竭力加强王权,恢复旧的统治秩序,资产阶级和新贵族非常不满。1688年,英国议会邀请詹姆士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她的丈夫荷兰执政威廉承袭英国王位,共同统治英国。这次不流血的政变,历史上称为“光荣革命”。

  (2)议会权力的确立:光荣革命以后,议会的权力大增,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国王权利的法案。其中,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影响最为深远。《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利,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力。这样,议会不但掌握制定法律的权力,还可以监督政府和决定重大的经济政策。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王开始逐渐处于“统而不冶”的地位,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确立起来。议会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代表选民行使国家权力,这就是所谓的代议制。在代议制下,资产阶级通过议会对国家实行集体统治,以防止专制独裁。此后,资产阶级不同集团的权益之争,在议会中得以和平的方式实现,这有利于避免暴力冲突。工业革命以后,工业资产阶级兴起,要求获得更多的政治权利。1832年,英国议会进行了选举改革,工业资产阶级获得了更多的议席,大大加强了在议会中的作用,为工业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

  (3)责任制内阁的形成:英国国王很早就有在宫中召集一些贵族、大臣和高级教士开会、商讨国家大事的传统。光荣革命以后,国王经常在一个秘密的小房间里召开这种会议.因此人们称之为内阁会议。18世纪初,内阁还不是一个法定组织,只是由少数大臣参加的一种会议。当时,英国议会下院的议员在权利斗争中形成两派,获得多数席位的一派成为多数党,实际控制了政权。后来,国王不再出席内阁会议。1721年,担任财政大臣的下院多数党领袖沃尔波尔,经常主持内阁会议,英国的责任制内阁开始逐渐形成,沃尔波尔实际上成为英国的第一位首相。责任制内阁简称内阁,内阁的首脑是首相,内阁成员是各部大臣。内阁成员集体负责,必须在大政方针上保持一致,要与首相共进退。如果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内阁就要垮台.但首相也有权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内阁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其实是对议会负责。一个政党成为多数党时就获得执政地位,党的领袖就会被国王任命为首相。首相的地位非常重要,他有权提名内阁成员即各部大臣,决定国家的重要政策,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同时,他又能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这样,首相实际上掌握了国家大权。为了获得议会多数席位,英国资产阶级正常间展开了激烈竞争,资产阶级议会政党制度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

  4.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1)独立之初的严峻形势:1776年,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美国诞生。经过几年艰苦卓绝的战斗,1781年,美国终于打败了英国殖民军队。两年后,英国承认美国独立。但是,年轻的国家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独立之初的美国名义上是一个国家,但实际上是13个州的松散联盟,即所谓的邦联。国家无权征税,也不掌握军队。各州的权力很大,有权征兵、征税和发行货币,财政政策更是各行其是。当时,各州之间互设关卡,造成商品流通不畅,各地经常发生骚乱,社会动荡加剧。而且,由于没有制定统一的关税,美国在与欧洲各国的贸易中也常常处于不利地位,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才能建设一个统一而强大的国家,促进美国的繁荣发展。华盛顿等美国资产阶级领导人也深受启蒙思想影响,不赞成建立一个君主制国家,希望建立一个统一而强大的共和制国家。

  (2)1787年宪法的颁布:1787年,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通过了一部联邦宪法,这就是1787年宪法。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联邦政府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大权,如征税、募兵、发行钱币、宣布对外和战以及使用武力恢复地方秩序等。各州可以在不违背宪法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法律,有一定的自治权,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避免过度集权的弊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有利于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1787年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掌握立法权。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总司令,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总统对宪法负责,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但国会复议时若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即为有效;总统有权提名任命政府高级官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得到国会的批准方可生效。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对法律拥有最高司法解释权。三者独立平等,但互相制约,以防止专制的出现,这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1787年宪法是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它强调加强国家权力,又在权力结构中突出“分权与制衡”原则,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体现了一定的民主精神。第二年,这部宪法正式生效。但是,它仍然存在着不足,后来,陆续以修正案的形式加以弥补。

  (3)两党制的形成和发展:美国国会也是不同党派角逐的政治舞台。19世纪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是美国两党制形成的重要时期。至19世纪50年代中期,民主党与共和党两大党的对峙格局最终形成。1860年,成立不久的共和党开始执政。此后,共和党和民主党交替执政的局面一直持续至今。两大政党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控制了国会,也左右着总统选举和地方选举。两党对垒,交替执政,成为美国共和政体的一大特色。虽然两党的历史传统和代表的利益集团不尽相同,执政期间的政策也有差异,但在本质上它们都是资产阶级政党。

  5.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在欧洲大陆的扩展

  (1)艰难的法兰西共和之路:18世纪时,法国是欧洲典型的君主专制国家,社会矛盾尖锐。以封建贵族和教会为代表的封建势力十分强大,他们竭力维护君主专制统治。资产阶级对统治阶级的反抗也日趋激烈。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公开反对君主专制,抨击宗教神权,号召人民争取自由和民主。1789年,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沉重打击了封建势力。1792年,法国废除君主制,建立共和国。但是,共和制和君主制之间的斗争并没有结束。在此后的七十多年间,政权在两者间反复易手。随着资产阶级的迅速崛起,封建保守势力日趋削弱,民主共和思想逐渐深入人心。1870年,法国与普鲁士之间爆发战争,法国战败。法兰西第二帝国垮台,法国再次建立共和国,这就是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2)法国共和政体的确立: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成立后,各派政治力量就建立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又展开了激烈斗争。在国民议会中,反对共和制的议员占多数。1875年初,在广大人民群众坚决拥护下,国民议会通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共和政体。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议会,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众议院议员由成年男子直接选出,任期四年;参议院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九年,每三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参议院有权否决众议院的决议案。总统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七年,可连选连任。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大权由总统掌握,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有权任命部长等高级官员、缔结条约和实行特赦;经众议院同意有权任命内阁;经参议院同意有权解散众议院。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后,资产阶级共和派经过艰苦斗争,终于掌握了众议院、参议院、内阁和总统等关键职位。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确立和巩固,为法国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3)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1871年初,德意志帝国建立。不久,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确立了德国君主立宪政体。皇帝掌握国家大权,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皇帝有权任免官员、召集和解散议会和决定对外政策等。宰相主持内阁工作,由皇帝任命而不是议会选举产生,任期由皇帝决定,只对皇帝负责。议会是立法机构,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联邦议会由各邦的代表组成。帝国议会由成年男子选举产生,作用很小,它通过的法案必须得到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宪法还规定德意志帝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帝国政府掌握了军事、外交等大权,各邦则保留了一些自治权。普鲁士在帝国中占有统治地位,它的国王和宰相,同时又是帝国的皇帝和宰相。普鲁士完成了德意志统一,也把普鲁士的专制传统带到了统一后的德意志,造成了德国资产阶级民主改革的保守和不彻底。但是,国家统一和君主立宪政体的确立,推动德国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此后,德国的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很快跻身于资本主义强国之列。

  6.巴黎公社的政治制度:1871年3月28日,巴黎人民经过选举,建立了自己的政权——巴黎公社。公社成立后,采取了一系列革命措施。在政权建设方面,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公社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废除旧军队、旧警察,代之以国民自卫军;取消资产阶级的法庭,建立了自己的司法机构;公职人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人民有权监督和罢免;任何一个公职人员的薪金不得超过一个熟练工人的工资。

  7.苏维埃俄国的政治制度:在攻打冬宫的炮声中,全俄工人士兵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开幕。这次大会通过了列宁起草的《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正式宣布临时政府已经被推翻,全部政权转归苏维埃。大会通过了《和平法令》和《土地法令》。《和平法令》向一切交战国政府和人民建议,立即缔结停战协定,就公正的和约进行谈判,实现不割地不赔款的和平。这次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工兵苏维埃政府,即人民委员会,列宁当选为人民委员会主席。这次代表大会表明苏维埃政权在俄国正式建立,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诞生。新建立的苏维埃政权不仅拥有行政权和司法权,而且拥有立法权。这次大会后,一批工人、农民和士兵的代表走上了各级苏维埃的领导岗位,代表人民行使权利或监督权利的实施。

  二.规律小结

  1.中国古代国家行政制度的主要规律是:中央集权强化、地方分权弱化;皇权强化、相权弱化。适应了自然经济状态下君主专制统治的需要。

  2.中国近现代国家行政制度的演变:一是中国近代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体现;二是不同历史阶段主要社会矛盾的折射。

  3.世界近现代国家行政制度的变化:既是资产阶级或无产阶级革命进程曲折性的反映,也是新旧势力斗争的结果,还带有资本主义各国鲜明的政治特征(民主传统或专制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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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