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原则和体制
(一)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以文化考试作为主要入学考核标准的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坚持尊重考生志愿的原则。
(二)严格按教育部、省招委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实行“学院预录取、纪检监督、学校负责”的录取体制,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合格、统考成绩达到专业录取控制线的考生中,由学校确定各专业投档比例,由各学院提出预录取方案,对不录取考生详细说明退档理由,由学校录取工作领导组决定考生是否录取。校纪检部门实行必要监督,检查各学院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的情况,纠正或处理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