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原则: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调档比例:我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招生计划的110%调档,对进挡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录取。
第九条 考生身体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及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外语要求:我校各专业只录取英语语种考生,英语、日语专业还须加试口试。
第十二条 志愿优先,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分数优先。按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分别按原始考分排序,依据考生专业志愿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安排专业;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高分的考生,理工类:理综、数学、语文、外语;文史类:文综、语文、数学、外语;外语类:综合、外语、语文、数学;进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的有关政策,除艺术类专业外,我校本科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占招生总数的65%左右,其中内蒙古、辽宁、湖南、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宁夏等八省(区)录取少数民族不低于70%,新疆、西藏、青海三省(区)100%录取少数民族。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取得本省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合格证,我校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考生还须取得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艺术设计、绘画、动画三个专业录取时按分省分专业计划录取,音乐表演、音乐学、舞蹈学三个专业不做分省计划,按专业排序择优录取,调档排序方案为:以各省级招生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课的最低控制线为我校文化课的最低录取线。文化课上线后,根据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报考我校的考生信息,依据志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音乐表演专业按声乐、钢琴、二胡、小提琴、手风琴、单簧管、萨克斯、古筝、琵琶等专业类别录取,各专业文理兼收,各省文理计划数按专业成绩进行调整。凡艺术类各专业录取的考生入校后不得转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