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05%---110%。
第十二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按“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在实行按志愿投档的省市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一志愿考生,分数级差为10分。
第十三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级差的办法,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同等条件下,文史类及理工类各专业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除软件工程(软件开发与测试)、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软件工程(嵌入式软件技术)、网络工程(网络与信息安全)外其他未录取满额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软件工程(软件开发与测试)、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软件工程(嵌入式软件技术)、网络工程(网络与信息安全)不录取调剂考生。
第十四条 英语、俄语、朝鲜语、日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对外汉语、国际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录取国防生各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报考,在不组织专业统考的省份,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在组织专业统考的省份,我校若组织专业测试,要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我校若不组织专业测试,要取得该省专业统考合格证。艺术设计和工业设计专业,考生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所在省美术类招生的本科(美术类)录取线以上,按文化课成绩与专业加试合格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招生办与驻校军官选培办录取。
第十八条 对加分或减分照顾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国防生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