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录取原则:
(1)根据所投考生材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2)根据考生志愿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若生源不足时,我院根据教育部、各省(市、区)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可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地区择优录取;
(4)录取专业的选择主要依据考生报考志愿,同时兼顾考生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等;
(5)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各省(市)区招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6)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七条 艺术专业录取原则:
(1)我院承认和使用各省(市、区)专业联考成绩;
(2)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都达到本省本科最低控制线后,对于无特殊要求的省(市、区),按照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